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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7 12:03:56法律知识1

伏尔泰的法律思想?

伏尔泰认为,自然法是制定法的基础,就是在公正的观念上奠定

什么是法律思想?

法律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中国无产阶级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一般原理来解决中国革命和建设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的具体产物,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程的第一个重大理论成果。

在新民主主义时期,中国共产党人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作为观察中国法律状况的工具,分析中国的法律问题,开展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和法制运动,并且取得了胜利,确立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原则与法律制度。诸如,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保障人权,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管制,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审判公开,死刑复核,辩护,人民调解制度,等等。这些无疑表明了新民主主义法律文化的基本性质,,进而为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发展创造了条件。

法律是指法律思想还是法律制度?

法律是法律制度,而不是法律思想。因为法律是规则之一。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规定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具有国家强制性和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制度。所以,作为国家公民,我们要认真学习法律,严格遵守法律,依法律己。

儒家法律思想特点?

儒家是春秋战国时期形成最早、影响较大的一个学派。儒家的创始人是孔丘。先秦儒家,以孔丘、孟轲和荀况为主要代表。儒家的这三位代表人物各有自己的思想特点,如孔、孟代表着封建贵族的利益,而荀况则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但他称颂“先王”,崇尚礼义,他们继承和发扬以“门艺”为主的传统文化,有着共同的思想形式,其法律思想也自成体系,先后一脉相承。

  儒家代表着刚刚登上政治舞台的封建贵族的利益,他们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的“礼治”和“明德慎罚”思想,提出了一整套旨在维护“礼治”,重视“德治”,强调“人治”的法律观点。其基本特点有三个,即“为国以礼”的礼治论;“为政以德”的德治论;“为政在人”的人治论。

柳宗元的法律思想是什么?

柳宗元善于从社会实际出发思考法律,对当时社会上流行的法律陈见作出有理有据的批判,体现出朴素的唯物主义法律观,给我们留下了诸多启示。

在思维方法上,柳宗元既积极吸纳儒、法、释等前贤有益思想,又不迷信前见陋识,而是通过对社会生活的细致观察,特别是结合当时社会情境对法律作功能化的分析,通过逻辑缜密的论证,得出更为合理的判断。

在价值取向上,柳宗元承继了儒家的“民本”思想,反对君权神授,也反对官宦特权,从国家法权来源于民众出发,提出了广施仁政、安邦恤民的主张。他刑不逾时、刑无等级、赏罚公正等思想,也正是唯物主义法律观的体现。

法律是一门实践的科学,只有在司法、执法等实践中发挥它的作用,柳宗元这种务实的、民本的,而又不乏批判性的法律思想,对今天的法律人,以及法律施行,无疑仍具有积极的借鉴价值。

什么为法律提供思想指引?

思想道德。

思想道德为法律提供思想指引和价值基础。

以命偿命的法律思想?

司法的功能,在于恢复被破坏的秩序。假如一个人伤害了另外一个人,社会任由被伤害的人组织力量对伤害他的人进行反击,那么社会必将出现两种后果:一是弱肉强食,强者始终在欺侮弱者;二是双方势均力敌,社会陷入无穷的伤害循环中直至崩溃。人们发现,无论哪一种后果,最终都会伤及无辜,并导致两败俱伤。为了避免这种局面,人们于是组建政府,设立司法,来解决这个问题。

司法解决问题的方式,简单地说,就是将报复权收归国有,由国家而不是被害方行使对加害人的惩罚权。这样做的好处是明显的。首先,没有任何一个加害人的力量能够强过政府,因此从理论上说,只要政府愿意,它就总是能为民伸冤。其次,由政府而不是个人执行惩罚,可以限制报复的程度,不会因过度报复引发新的不必要的伤害。再次,无论对于加害人还是受害人,政府的执法都具有相当的权威,通常情况下,既能够维护秩序,又不致引起反抗。换言之,政府有权强行决定加害方的代价和受害方的补偿,恢复被破坏的秩序,保障大多数人的利益。

因此,在理想的司法环境中,法院作出的判决应该起到“息诉止纷”的作用。然而在现实中却往往难以做到,总是被告人满意了,被害人不高兴,被害人高兴了,被告人又不满意,甚至出现对于判决,被害方和被告方都不满意而同时上诉申诉的情况。为什么会这样?因为不存在真正理想的司法,存在的不过是最不坏的司法:一来是因为规则制定得不尽合理,要么更多照顾了被告人的利益,要么反之,一碗水端不平;二来是由于司法不够透明导致缺乏权威,两者交互作用,就容易出现对于被害方感到欣慰的结果,被告方却在大声喊冤的情形。

既然完全合理的规则是一种纯粹的乌托邦,偷懒的办法就是借鉴民意,这样做至少不会得罪大多数人。在刑事法领域里,最为流行也是最致命的民意,莫过于“杀人偿命”的观念。于是,不学无术的官员和人云亦云的群众一道,将死刑变成了法制史中的一道独特风景,代代相传又绵绵不绝,基于民意又强化了民意。

直到今天,“杀人偿命”的观念依然为大多数国人所秉持,很少有人注意到,在现代司法中,事实上根本做不到“杀人偿命”。

首先,作为终极的刑罚,死刑就是死刑,本身缺乏量化的条件和可能。比如张三杀了李四,要偿命的话可以通过杀了张三来实现,但是如果张三还杀了王二,显然也只能杀一次张三。那么你认为张三是偿了李四的命,还是偿了王二的命?以此类推,假如张三是一个杀人如麻的惯犯呢?中国历史上,为了解决类似问题,特别在死刑的执行方式上大做文章,将谋反(反对统治者)和谋大逆(毁纲常)等严重的罪名规定了“车裂”或“凌迟”等残酷的行刑方式。但在现代社会,由于行刑不再公开,在枪决或者注射的问题上纠结,意义已经非常有限。

其次,“杀人偿命”无法区分具体犯罪的因果关系和情节要素。如果抢劫绑架杀人灭口要偿命,那么因防卫过当而杀人要不要偿命?如果因感情纠葛而杀人泄愤要偿命,那么被害人有过错导致杀人的要不要偿命?如果杀人后潜逃要偿命,那么杀人后自首要不要偿命?如果被告人拒不悔改的要偿命,那么被告人真心悔过的要不要偿命?如果成年人杀人需要偿命,那么老人或者未成年人杀人要不要偿命?等等。最后终极的问题还有,既然民众不能杀人,为什么国家就可以呢?法院的杀人权又来自何处呢?

这样,事实上没有一个国家真的在践行“杀人偿命”的原则。比如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就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杀人不一定要偿命,将一个杀人者根据具体情况判死刑和判三年有期徒刑都是合法的,这就不存在一个“杀人偿命”的确定观念。

但为什么还有那么多民众依然认为杀人者就应当偿命呢?这就涉及到规则制定的问题。一个好的规则,应该能够将民意引导到一个可控的、可量化的、轻缓的方向上来。根据这个标准,我们的规则并不是最好的,因为它不够清晰明确,反而瞻前顾后,患得患失。

假如民众的普遍观念是“杀人偿命”,法律条文也规定“杀人可以偿命”,那么,一旦有人因为杀人被判了死刑,而有人杀了人却没有被判死刑,民意就会分化、对立,从而损害司法权威。这显然不算是一个好的规则。相反,如果规则制定者能够有打破常规的胆识,在罪与刑的阶梯上重新确立一个轻轻重重的次序并严格执行,比如杀人对应的不是死刑,而是终身监禁或者长期徒刑不得假释,民众的观念就会逐步转化,慢慢接受一个较低层次但更加公平的处罚,“杀人偿命”的观念就会逐渐被放弃,一个既不科学又无法成全的民意就扭转了。没有任何一个公民能够单独做到这一点,但国家可以,因为它垄断了刑罚权。

如何认识孔子的法律思想?

第一部分(转换视角)

近代以来,我们以西方法律概念来界定孔子思想中的法治观念,经常会得出这样一种印象:孔子主张德治和“无讼”,很少有法制的概念,更不要提法治了。

甚至有些人将孔子的管理思想归于人治。之所以有这种印象,源于我们习惯了用西方法律思维模式,而没有将“礼”纳入法治视野。

因此,我们只有转换视角,将“法治”理解成法则、法度、规章的管理,也就是孔子的“礼”的实质,而不是单纯西方意义上的“法律”,才能真正理解孔子的法治思想。

第二部分(孔子究竟如何看待法治)

在《孔子家语·执辔》中,曾有全面的记载。

闵子骞在出任费宰前向孔子请教为政的方法。

孔子说:“以德以法。夫德法者,御民之具,犹御马之有衔勒也。君者,人也;吏者,辔也;刑者,策也。夫人君之政,执其辔策而已。”

因此,“以德以法”才是孔子法治思想的核心所在。

在这里,孔子还把治国形象地比喻为驾车:君主是驾驭马的人,官吏相当于马缰绳,刑罚只是马鞭子。君主治理国家,只不过是掌握着缰绳和鞭子罢了。

孔子还强调说:“不能御民者,弃其德法,专用刑辟,譬犹御马,弃其衔勒而专用棰策,其不制也,可必矣。夫无衔勒而用棰策,马必伤,车必败;无德法而用刑,民必流,国必亡。”

孔子比任何人都清醒地意识到,放弃德法,专用刑律的负面作用,就如同驾驶马,丢掉马嚼子和马笼头,最终是没法控制。其结果是百姓流失,国家灭亡。

孔子强调德法并举,并不是反对刑罚。

在《孔子家语·五刑解》中,记载了孔子与冉有讨论圣人设计刑罚的目的。

孔子认为,三皇、五帝这些圣人设立刑罚只是为了设立防线,应对社会的混乱,其最高境界应是无人作乱。

如果“礼度既陈,五教毕修,而民犹或未化”,就必须“明其法典,以申固之”,因此,使用刑罚也是十分正常的。

冉有还问到先王制法中“刑不上于大夫”的含义。

孔子认为“刑不上于大夫”并不是说大夫犯罪不加处罚,而是说大夫若犯了五刑范围内的罪行,应当自裁,君主不用刑杀而已。这只是表明大夫应有更高的道德要求,而不是说大夫可以逃脱罪责。

当然,就德与刑的重要性而言,孔子是主张“德主刑辅”的,刑罚只是德政的必要补充。

《孔丛子·刑论》记载了孔子与卫将军文子谈论鲁国公父氏“听狱”的故事。

孔子说:“公父氏之听狱,有罪者惧,无罪者耻。”显然,孔子是十分赞同公父氏的方式的。

孔子还说:“齐之以礼,则民耻矣;刑以止刑,则民惧矣。”设刑的最高目标在于止刑,劝善才是最高宗旨。

但对于有些罪大恶极的犯罪行为,必须严厉处罚。

孔子说:“巧言破律,遁名改作,执左道与乱政者,杀;作淫声,造异服,设伎奇器,以荡上心者,杀;行伪而坚,言诈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惑众者,杀;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者,杀。”

这里提到的曲解法律,擅改法度,操持邪术及扰乱政令的人;创作浮靡之音,制造奇装异服,设计怪异奇特的械器,惑乱君王的人;

行为诡诈且顽固,言语虚伪又好争辩,懂得歪门邪道又知识广博,教人不走正道却又广施恩德蛊惑人心的人;

假托鬼神言祸福,凭借时日定吉凶,依靠卜筮看休咎使民众疑心的人,都是无须多次审理必须以死罪论处的。

除了这些最迫切需要禁止的,孔子还提到如天子颁赐的东西、贵重的玉质礼器、宗庙祭祀的祭器、军车旌旗、兵器铠甲、重要的日常生活用品等若在市场出售是应该禁止的。

如果违反这些禁令,是不能赦免违犯者的罪过的。

第三部分(孔子认为:如何才能实现法治)

首先,制定法律应符合实际并且公正无私,才能保证民众对法律的维护和执行。

《孔子家语·礼运》记载了晋国赵鞅铸造刑鼎,在上面刻范宣子的刑书一事。这种看似重视刑法的措施,孔子却认为:“晋其亡乎,失其度矣。”

这是因为晋国应该遵守唐叔所传授下来的法度,因为历史证明这种法度是正确的。

因为晋文公就是据此管理官员,治理国家而成为盟主的。

而范宣子的刑书,是在阅兵时特定环境中制定的,是晋国混乱的制度,因此不能把它作为法律来执行。

这种法律制度显然不符合晋国的实际情况。而齐景公来鲁国时曾向孔子咨询秦国称霸的原因,孔子提到秦穆公“法无私而令不愉”(《孔子家语·贤君》)便是其中原因之一。

第二,孔子还要求为官者要带头执行法律

在《孔子家语·入官》篇中,孔子提出:“行者,政之始也。说者,情之导也。善政行易而民不怨,言调说和则民不变。法在身则民象之,明在己则民显之。”

为官者只要自觉遵守法度,百姓就会效法执行。

反过来,管理者做官绝对不能“枉法以侵民”(《孔子家语·辩政》)。

若在上位者不能走正道,则“刑肃而俗弊则法无常”(《孔子家语·礼运》),一旦法令经常变更,礼制就会混乱,就无法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士人也不能尽心做政事,百姓也很难归顺,最后就会危害国家。

第三,孔子还提出管理者执行法律应有的标准和如何防止过错。

孔子说:“民有小过,必求其善,以赦其过;民有大罪,必原其故,以仁辅化;如有死罪,其使之生,则善也。”(《孔子家语·入官》)

一切以民为本来处理其犯罪行为。因为孔子认为德行是为政的开始,为政不宽和,百姓就不会听从教导;不听从教导,百姓就不会贯彻政令;百姓不贯彻政令,百姓就不可能听从指使。

孔子还说:“疑狱则泛与众共之,疑则赦之,皆以小大之比成也。”(《孔子家语·刑政》)这一点,类似与我们当代司法实践中的“疑罪从无”的原则。这是对人权自身的关注。

尽管有可能放纵真正的罪犯,但仍比冤枉一个无辜的人好。

这也不禁让我们想起前不久重新审理的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冤杀案”。

孔子说的“行刑罚则轻无赦,刑,侀也;侀,成也;壹成而不可更,故君子尽心焉”(《孔子家语·刑政》)。这仍值得我们当代警惕。

如何才能避免这些过错呢?孔子说:“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情,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悉其聪明,正其忠爱,以尽之。”

此外,他还坚持实行“三讯”制度。在具体判刑时,对于有作案动机而无作案事实的,应不予判刑。

对那些有疑点的案件,更要广泛地与众人商量,如果大家都有疑问,就应该先赦免。

第四,应在礼的精神下执行法治。

在执行刑罚时,孔子认为,不能为惩罚而执行法律,其中礼的精神才是根本。

《孔子家语·致思》记载了卫国狱官季羔的故事。

在卫国蒯聩之乱、季羔遇险的危机时刻,曾得到一位他曾判过刖足之刑的人的帮助。

季羔很不理解那人为什么要救他,那个受刖刑的人认为,除了他犯法罪有应得外,季羔在依据法令审理他的案子的时候,总是想延长时间了解案情,希望他能免于罪罚,审完案子行刑的时候,季羔也是非常忧郁。

因此,那人知道季羔是一位君子,而不是对自己存有私心,所以愿意帮助季羔。孔子听说后赞叹道:“善哉为吏,其用法一也。思仁恕则树德,加严暴则树怨,公以行之,其子羔乎?”

孔子所认同的是法的原则应当坚持,但在执行时心怀仁义宽恕之心。

《孔子家语·正论解》还记载了孔子对郑国太叔为政的评论:“善哉!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于猛。猛则民残,民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宽猛相济,政是以和。”

此故事在《左传》也有类似的记载。

因此,孔子是主张“宽猛相济”的。这显然是要求执行法治时要很好地把握中道原则。

此外,即使是做好事,也要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长远的道德教化为前提。

《孔子家语·五仪解》中,孔子提到贤人时说:“德不踰闲,行中规绳”,就是说贤人施恩德时也不逾越法度,行事符合一定的准则。

而《孔子家语·致思》记载子贡赎回鲁国奴仆,因没有按鲁国法律去国库领取钱财,受到孔子的批评。

因为在鲁国富人少而穷人多的情况下,不按法律去领取钱物,而按子贡的做法,就会导致鲁国人不再从其他诸侯国那里赎回鲁人了。

第四部分(在执行法治的过程中,应当如何做)

孔子担任大司寇时期有较多的法治实践。

如,《孔子家语·好生》篇记载孔子担任鲁国司寇时,凡是遇到狱讼,“皆进众议者而问之”,经过咨询后,然后再判断应该听从谁的建议。

又如,孔子由司空升为鲁大司寇,“设法而不用,无奸民”(《孔子家语·相鲁》)。

好的法治是预防为主,有法而无须用法,有法而不扰民。

再如,《孔子家语·始诛》曾记载,孔子在担任大司寇时,有父子二人前来诉讼,就把他们关在一个牢房里,三个月没有审理。

父亲请求中止诉讼,孔子就把他们放了,季孙氏听说后认为孔子欺骗了他。

孔子感慨地说:“呜呼!上失其道而杀其下,非理也。不教以孝而听其狱,是杀不辜。三军大败,不可斩也;狱犴不治,不可刑也。何者?上教之不行,罪不在民故也。夫慢令谨诛,贼也;征敛无时,暴也;不试责成,虐也。政无此三者,然后刑可即也。”

孔子在这里指出,执政者若自己没有做好教化工作,或法令本身松弛,或没有试行便责令执行,如因此三者去杀掉犯有过失的老百姓,是不合理的。

除此之外,是可以动用刑罚来处理的。

还如,孔子诛杀少正卯的故事为人们所熟知。

在《孔子家语》《荀子》《史记》《淮南子》《说苑》《论衡》等都有类似的记载。

但自南宋开始,其事的真实性开始受到质疑,朱熹认为:“(此事)《论语》所不载,子思、孟子所不言……乃独荀况言之。是必齐、鲁陋儒,愤圣人之失职,故为此说,以夸其权耳。”

后来的阎若璩、崔述等也有类似的观点,这显然对孔子关于刑杀的论述理解上有偏颇。

的确在《论语》中有这样的记载:“季康子问政于孔子,曰:‘如杀无道以就有道,何如?’孔子曰:‘子为政,焉用杀!'”尽管孔子是主张以德服人的,但并不完全反对刑杀。

如,在《孔子家语·相鲁》中记载了鲁定公与齐景公在夹谷盟会,孔子担当为定公相礼的任务。

这时齐国指使俳优、侏儒在坛前戏耍,孔子说:“平民如果敢有迷惑、侮辱诸侯的,其罪当斩,请右司马立刻行刑。”于是斩杀了侏儒,手足异处。

古人对孔子的法治观念并不陌生。

我们所熟悉的三礼、历代《刑法志》、律书等,对礼法关系都有清晰的理解。

如《大戴礼记·礼察》:“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唐律疏议》卷一《名例》:“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即使西方思想家也有认识到这一点的,如18世纪西方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指出:“中国的立法者们所做的尚不止此。他们把宗教、法律、风俗、礼仪都混在一起,所有这些东西都是道德,所有这些东西都是品德。”

第五部分(总结)

总之,我们只有摒弃礼法对立、“以礼入律”或者只是从指导思想上强调“礼”对法的作用等思想,真正将“礼”纳入孔子的法治思想,才能深刻地理解孔子的法治观。

思想道德和法律都是调节人们思想行为?

道德和法律所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来维护公共生活中的秩序,实现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虽然道德和法律发挥作用的方式有所不同,但两者互为补充、相辅相成.道德规范作用的更好发挥,需要法律支撑;而法律作用的更好实现,则需要以道德建设为重要条件.良好社会秩序的形成、巩固和发展,要靠道德,也要靠法律.文明出行是良好社会秩序的重要方面之一,故既需要道德来规范,同时也需要法律来约束.

古代西方法律思想与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的比较分析?

古代西方法律崇尚自由民主,倡导以人为本;但中世纪欧洲法律,保护教皇及地主阶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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