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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律援助中心

2023-05-17 09:24:38律师案例1

黑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哈尔滨商业大学学生工作部(以下简称工作部),经黑龙江省司法厅(黑司函[2001]100号)批准,于2001年7月21日成立,是黑龙江省内高校设立最早、规模最大、组织最严密、运作最规范的学生法律援助机构。其接受黑龙江省司法厅、黑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的领导,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下开展各项工作;在校内接受校团委及法学院领导,工作部由律师、法学教师及众多专家学者组成顾问团,以法学院学生为主体并结合各院系优秀学生共同组成理论水平扎实、实践能力突出的援助队伍。

法律援助工作部成员均为优秀的在校本科生,现有会员200余人。9年来,先后有1000多人从这里走出,在各自的岗位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成立9年来,法律援助工作部一直秉承“伸援助之手,献诚挚爱心,悍法律尊严”的宗旨,在众多资深专家、教授、副教授、讲师及有多年司法实践经验的律师指导下以立足校园,面向社会为工作定位。积极的开展各项法律援助工作,面对校内联合法学院实验室多次组织模拟法庭、周日法谈、辩论赛、电子案例报告等活动;面向社会义务在黑龙江省内如松北区、南岗区、平房区、太平区、松浦镇、周边的五常市等地举行法律咨询活动50余次;接待咨询群众5500人次;3次受邀参加由省司法厅和省电视台组织的“援助龙江行”义务普法宣传,3次代表学校参加全国十佳律师事务所―孟繁旭律师所主办的“孟繁旭律师实务研讨会”等活动,并配合法律宣传主题举办法律讲座近10场;网上解答数百人次;代写各类法律文书400余份;调解了近180起法律纠纷,代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近45起,并取得了近75%的胜诉率。为了能更好的了解各地法律援助的实施状况,法律援助工作部先后在省内各区以及外省如安徽、广东、河南等地进行科技下乡主题调查活动三次,采集到了较为详实的法律援助实施的一手数据,为黑龙江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一定的理论依据。此外,法律援助工作部还编辑出版了学术专刊《大学生法律援助》5期,出版《学生视野中的法律之维――援助案件的实践与理论问题》,学术专著《大学生法律援助研究》也即将出版。法律援助工作部不断的创新行动,先后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南马街道办事处和道里区尚志街道办事处设立了社区法律援助工作站,将法律援助服务送到了百姓的家门口。受到了黑龙江电视台、哈尔滨电视台、《黑龙江日报》《黑龙江晨报》、《生活报》、《读者新报》、《都市咨询》以及《哈尔滨商业大学校报》等各大媒体的报道。

成立近十年来,工作部在各项工作中努力进取。曾获如下荣誉:

2001年9月24日,哈尔滨南岗区跃进乡翻身村村民送锦旗“伸援助之手,为众民解忧”一面。

2002年8月25日,郝淑华老人为原执行部长石贤平送来锦旗。

2002年9月份,法援工作部学生工作部被评为“黑龙江省暑期社会实践先进集体”。

2002年12月4日,法援工作部在哈尔滨市六大高校法律知识竞赛中荣获季军。

2003年4月,法援工作部被评为“黑龙江省学雷锋先进集体。

2003年9月1日,魏亚滚告文伟工作部执行部长胡杰辉送上锦旗“伸援助之手,献诚挚爱心”。

2003年,法援工作部在首届黑龙江省大学生法律援助知识竞赛中获冠军。

2004年7月8日,王志超赠法援工作部沈卿同学锦旗“献诚挚爱心,维公正权益”。

2004年9月15日,道里区滕淑杰赠法援工作部李罡同学锦旗“伸援助之手,献诚挚爱心”。

2004年,法援工作部被共青团委评为省社会实践先进集体。

2005年9月15日,法援工作部邵大橘明琳琳,罗方被赠予锦旗“爱心援助”。

2005年11月7日,法援工作部参评全国高校十佳社团。

2005年12月9日,法援工作部被评为全国高校优秀社团。

2006年2月,法援工作部被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学联授予“第二届全国高校优秀学生社团”荣伍岁誉称号。

2006年2月10号,韩永刚赠予法援工作部姜国锦,刘丽同学锦旗“伸援助之手,献诚挚爱心”。

2006年9月10日,平房区李凤、曾庆举赠罗方、姚奕彤锦旗“商大学子奉献爱心,法律援助匡扶正义”。

2006年9月29日,法援工作部在全省大中专学生志愿者暑期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中获优秀团队荣誉称。

2006年11月11日,法援工作部在大型电视活动《现在开庭》――孟繁旭杯大学生法律辩论赛中获优秀组织奖。

2007年11月18日,哈市南岗区孙喜广赠法援工作部锦旗“伸援助之手,献诚挚爱心”。

2008年到2009年,工作部荣获黑龙江省实践科学发展观优秀社团。

2008年12月3日,哈尔滨市民刘崇山赠工作部锦旗“伸援手之后,解百性之忧”。

2009年7月16日,法援工作部被共青团黑龙江省委授予“黑龙江省优秀志愿者服务团队”称号。

[编辑本段]法律援助概念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编辑本段]下列情况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普通

一、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七、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八、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九、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十、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汪慎,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十一、被告人是盲、聋、哑肢型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二)刑事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

[编辑本段]法律援助的意义问题和解决

法律援助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也是我国实践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对法律援助工作十分重视,国家“十五”计划纲要将“建立法律援助体系”确定为“十五”社会发展目标,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并作为建设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实施和“为实现公平和正义 法律援助在中国”大型公益活动的开展,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在广度和深度上有了新的拓展和突破。

在当前的中国,仍然还有一批由于自然、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低下状态而难以像正常人那样化解社会问题历陵猜造成的压力,陷入困境,处于不利社会地位的人群或阶层,这也就是所谓的弱势群体。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援助通过向这些缺乏能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使他们能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享受平等的法律保护。法律援助制度是人类法制文明和法律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国家经济、社会文明进步和法治观念增强的结果。用法律的手段帮助人民群众解决诉讼难的问题,是当前我国建设法治国家大背景下的必然选择,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一、法律援助的重要战略意义

法律援助在政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法制,保障人权等方面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其战略意义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法律援助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党的十六大“积极开展法律援助”要求的具体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胡锦涛总书记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是要把关心群众生活、代表群众利益落实到解决具体问题上,特别是要关心困难群众的疾苦,为困难群众谋利,为他们解决好没有钱请律师、打官司难的问题。开展法律援助体现了我们党和政府诚心诚意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心系群众利益,关心群众疾苦,努力排忧解难,合乎民意,顺乎民心。

第二,法律援助是依法治国得以实现的有力保证。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得到了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报告的认可和宪法的确认。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在条件下,人民主权意味着人民当家作主,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的主人。这是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只有人民的权利得到了保障,党的合法执政地位才能得以确认,依法执政才能得以实行。法律援助行为以宪法和法律为武器,对党和政府的行为举措进行监督,对立法、执法、司法和普法教育提供直接或间接的帮助,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证了依法治国的顺利实现。

第三,法律援助有助于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要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核心,这是对我党执政规律的本质认识。我们党来自于人民、植根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任何政党的一个显著标志。我们党是在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共同战斗中诞生、发展、壮大、成熟起来的。党离不开人民,始终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我们党始终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源泉所在。只有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我们党才能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才能从人民群众中汲取不竭的智慧和力量,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从而不断巩固自己的执政地位。

弱势群体是人民群众的组成部分,而且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弱势群体已成为一个规模庞大、结构复杂、分布广泛的群体。主要是由孤、寡、残疾、下岗、失业、农村失地、失保等人员构成。他们在维权、经济收入、个人能力等方面都处于弱势,共同特点就是贫困。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关注弱势群体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关心和帮助弱势群体,化解弱势群体的困难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要保证有牢固的执政地位就必须从执政的角度化解弱势群体的困难。

法律援助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弱势群体。它是使党能够听到弱势群体的呼声、保持上下通畅的利益表达机制。弱势群体普遍存在不公平感、利益丧失感等心理反应,所以应该本着缓解社会心理冲突、协调不同群体间的利益关系、促进社会整合的原则,建立健全通畅的利益表达机制,广开与人民群众沟通的渠道,使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对社会问题、改革开放、利益分配等事项的建议、要求、批评等,能直接与政府有关部门对话和沟通,使他们的利益诉求得到有效表达,使他们的声音能够出现在政策制定者的耳畔,从而在政策制定上能够充分考虑到他们的利益要求。通过健全的利益表达机制,可以把人们的心理和行为调控在适当的水平,逐步减少和消除人们的不安全心理,使弱势群体的困难和压力得到缓解和疏导,促进社会发展和公众心态不断成熟,社会稳定系数得到有效提高。

第四,法律援助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决定》明确提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公平和正义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原有的利益格局发生变化,从全体人民利益一致,转向在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存在着不同群体的利益要求,利益多元化的格局已经形成。在这样的背景下,必须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协调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之间的矛盾冲突,维护合法权益,打击不法行为,倡导社会正义,营造社会公平。

二、当前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获得法律援助是公民的权利,实施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尽管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和不足,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入研究问题症结所在,探讨问题解决办法。

第一,经费严重短缺。

据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统计,我国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超过70万件,而实际得到援助的不足四分之一。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援助经费严重短缺。据统计,2003年全国各地法律援助财政拨款仅为1.52亿元,人均法律援助经费不过一角钱,远远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例如,福建省至今仍有20个县市区的法律援助机构未收到过一分钱的专项资金。一些地方的法律援助机构因经费紧缺,只能抬高援助对象的“门槛”,使得不少符合援助条件的群众无法得到实质性的法律援助。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连必要的交通、住宿补贴也给不了,还要支付各类调查费用,直接加重了律师办案的负担,影响了律师办案的积极性,有些援助机构的专职律师辞职去了律师事务所,更别说吸引高素质法律人才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了。

第二,人员远远不足。

法律援助制度需要有大量的律师参与,但现在律师人数远远不够。目前,我国仅有律师12万多人,而美国加州的执业律师就有13万多人,且美国律师职业人数的增长率比人口的增长速度要快5倍多;我国律师与全国人口的比例是万分之零点九五,低于泰国、巴基斯坦等发展中国家。加上律师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执业,与援助需求呈反向分布,从而进一步加剧了供需矛盾。例如,浙江省丽水市共有113名律师,即使全部履职,按最高规定每人每年办理3件法律援助案件计算,全市一年也只能办理339件,但该市通过对残疾人、低保户等最需要援助的人数进行估算,法律援助案件需求量达1万多件,也就是说,绝大部分案件得不到援助。

第三,法律援助的覆盖面还不够大。

法律援助工作应当明确一个主导思想,就是要最大限度地挖掘和利用一切资源,尽可能使更多的困难群众能够获得法律援助。满足困难群众法律援助需求的程度高低,受制于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特别是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关系较大。《条例》对涉及民事和行政诉讼的事项只规定了一个最基本的法律援助范围,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条例》规定以外的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另外,《条例》还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经济困难标准。也就是说,各省级地方执行的法律援助范围不得小于《条例》规定的范围,一些经济条件好,援助资源丰富的地方,可以在《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科学地制定经济困难标准,尽可能降低门槛,使更多的公民成为法律援助对象,并做到凡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困难公民,都能获得法律援助。但目前,这种标准仍然较高,令诸多公民难以获得“通行证”。

第四,县级地方的法律援助工作前景甚忧。

现已成立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地方还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县级地方设立机构虽然基本完成,但由于经费不足或者根本没有经费,使得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得十分有限。这个问题集中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一些省份,而我国贫困人口的分布主要在县级地方尤其是广大农村。因此,如何有效地开展县级地方的法律援助工作,最大限度地满足县级地方贫困者及其他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成为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的难点。

第五,现在的法律援助主要还局限在诉讼领域,即帮人打官司。

一般仅仅将维护经济贫困者的权益作为工作的重点,但对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保护等公益诉讼关注不够,甚至完全不将其作为法律援助的对象。

[编辑本段]三、切实采取措施,将法律援助工作推向深入

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是党和政府的共同责任,必须以法治、平等、公正为基本价值取向,不断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大胆探索,勇于创新,采取措施,狠抓落实,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不断发展深入。

一是要建章立制,规范程序,夯实法律援助基石。要在总结法律援助工作的基础上,将那些好的办法、好的工作程序,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以规范和指导法律援助工作的实践。

二是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充分发挥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作用。在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中,要因地制宜,合理组织本机构人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其他合法的志愿者参与办案。同时在满足社会法律援助需求的同时,不断积累经验,促进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向专业化方向发展。要根据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特点,规定他们应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内容和方式,组织、引导他们在民事法律事项中,开展与其工作领域和业务能力相适应的法律援助。

三是要构筑网络,理顺关系,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各级人民政府及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采取切实措施,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参与法律援助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他们以自身资源积极投身到法律援助事业中来,壮大法律援助的工作力量,不断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更广泛地满足贫困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要积极探索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参与法律援助的组织形式和方式,引导他们规范开展工作。

四是在争取各级政府保障经费的同时,要加强宣传,争取社会最大程度的理解和支持。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是我们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依据,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认真执行,把法律援助当作政府的责任真正地承担起来。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开展好法律援助工作,对于解决社会矛盾,促进司法公正和正义,维护社会的平衡与稳定都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特别是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法律援助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1]

《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对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质量作了明确规定,“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并且《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但是,这并不表明法律援助中途不能停止。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2]

怎么个具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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