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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中心提供什么服务?

2023-05-16 19:45:55法律知识1

法律援助中心提供什么服务?

法律援助是我国实行的一种司法救助制度,是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减、免收费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

法律援助中心是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正式名称,由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是由国家拨款设立的专门为需要律师服务但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弱势群体及其法律规定必须有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而自己又没有聘请律师的特定人员(如刑事案件中: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等人员)提供无偿法律服务,而设立的一种专门的法律服务机构。

是否收费

另外,还有一些社会团体及机关法律援助中心,通常有大学院校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妇联的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律援助中心、工会的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等等,社会公益机构举办的具公益性质的中心,这些也是不能收费的。

这些社会法律援助中心都是受司法局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指导,社会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由属非律师身份的法律学者、法律专家或其法律工作者组成。

法律援助顾问工作内容

法律主观:

(一)接待咨询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对来访群众要热情接待,认真解答所咨询的法律事宜,并填写《法律援助来访(电、信)咨询登记表》,将接待或咨询的结果登记在册。 (二)申请 1.申请人本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法律援助中心递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身份证 复印件、经济贫困证明)。 2.如有行动不便无法亲自申请的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代为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 代理 权的证没粗明。 (三)审查与决定 1.中心在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认真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有资格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指导其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2.法律援助中心应对案件的类型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属于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或仲裁机构受理后开始援助。 3.法律援助中心应在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援助的决定。申请人对法援中心作出的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司法局提出慎喊。 4.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应由法律援助中心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在《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上签字;认为所申请的案件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但考虑其实际情况,可以予以援助的,须报中心负责人及主管司法局领导批准。 (四)指派与办理 法律援助中心决定援助后,应当为申请人开具相应的法律援助文书,由申请人转交 律师 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或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并建立与律师及当事人的工作联系,以便随时了解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情况。主要应当开具的文书有: (1)给予援助决定书 (2) 授权委托书 (3)法律援助协议书 (4)指派通知书 (5)刑事(民事)、法律援助公函 1.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应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或安排律师出庭辩护,并在开庭前3日将确定的承办人名单回复作出指定辩护的人民法院。 2.对于违反条件规定或拒不履行援助义务的人员,根据《 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予以处罚。 (五)案件监督 法律援助中心对自己指派或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应当采取以下形式进行监督。 1. 诉讼 监督。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对正在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监督,通过建立与律师及当事人的工作联系,了解案件的办理情况;及时处理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2.事后监督。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在自己指派或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结案后的7日内,将案件的卷宗整理归档。应当通过阅卷及征求律师和当事人的意见,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情况作出评定,并及时总结办理宽察野情况,以作为日后奖惩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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