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法律适用?(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
涉外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涉外法律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 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 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十一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十三条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四条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第十五条 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六条 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二十条 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
第三章 婚姻家庭
第二十一条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第二十二条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四条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五条 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第二十六条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七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二十八条 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第二十九条 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第三十条 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第四章 继 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二条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第三十四条 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五条 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第五章 物 权
第三十六条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第三十九条 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四十条 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
第六章 债 权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四十二条 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第四十三条 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第四十四条 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第四十五条 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第四十六条 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四十七条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
第七章 知识产权
第四十八条 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已经做了十分详细的介绍,涉外的法律关系毕竟不同意国内的法律关系的处理,不仅要考虑本国的法律规定同时也要考虑到国外的法律,确保不违反法律,这样涉外问题的解决也就有了可靠的依据,因此大家要非常的重视。
涉外法律专业就业前景?
特别好。伴随着全球化的脚步,涉外法律越来越受广泛。毕业以后主要的就业方向有 涉外法律工作者、涉外法律服务人员、涉外商务管理人员、涉外法律顾问、涉外商务谈判顾问,国家越来越强大,外交范围越来越广,这个专业也会很有很大发展空间的。
涉外法律是什么意思?
就是国内法的一部分。
一般而言,一国涉外法律有两部分:一部分是国内法里面专门用于处理涉外事务的法律,比如外资法、外贸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虽然叫外资法、外贸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仍然是国内法;另外一部分是国内法中的涉外规定,比如我国刑法、反垄断法、票据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都有涉外的规定,它们也是涉外法律的一部分。
涉外法律硕士就业如何?
涉外硕士看你专业方向,学的如是涉外金融方向的就业前景很好。
学涉外法律有前途吗?
学涉外法律是一个非常有前途的学科。具体地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国际化需求: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各国之间的法律交流和协调越来越必要。因此,具有一定涉外法律知识的人才将会在国际化的背景下,有更多的就业机会,可以成为企业和组织的法律顾问,也可以成为国际法院、仲裁院等机构的法律人员。
法律风险防范:对于那些涉及跨国交易、国际合作的企业和个人来说,涉外法律问题将会日益重要,这也需要一些专业人才来处理相关的法律问题,在日益严格的法规下,需要专业的涉外法律人员来帮助业务遵守相关法规,避免法律风险。
薪酬待遇:涉外法律人才由于具有不同的语言能力和不同的专业背景,具有较高的特殊性和技术性,他们也可以因此获得更高的薪酬待遇。
综上所述,学涉外法律是有前途的。涉外法律专业的人才具有非常高的价值,他们能够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应对复杂的法律制度和跨国交易问题,成为企业和组织中不可或缺的法律顾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法律修订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正文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
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
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十一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十三条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四条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第十五条
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六条
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二十条
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
第三章 婚姻家庭
第二十一条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第二十二条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四条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五条
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第二十六条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七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二十八条
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第二十九条
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第三十条
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二条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第三十四条
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五条
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第五章 物权
第三十六条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第三十九条
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四十条
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
第六章 债权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四十二条
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第四十三条
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第四十四条
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第四十五条
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第四十六条
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四十七条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
第七章 知识产权
第四十八条
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英语专业(涉外法律方向)。出国?
关键是要看你自己对自己的定位。如果申请美国的话还可以转专业,英国,澳洲就麻烦点了。美国就考托福,英国澳洲考雅思。
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标准?
根据 我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以及外国人继承在中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3条的规定,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指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民法通则第149条进一步明确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应填写:分割制,也称区别制 这是一道2001年4月全国高教自考国际私法试题的单选题,原题:23、我国法律对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采用了 A、分割制 B、单一制 C、法院地法制度 D、遗产所在地法制度 答案:选择A,
法律对涉外结婚有哪些规定?
涉外结婚的条件:
1、中国公民同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结婚,双方必须符合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实行一夫一妻制即使外国一方当事人所属国的有关法律允许多夫或多妻的,我国也不予批准其结婚登记。
2、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即:双方均无配偶;男满22、女满20周岁;未患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直系血亲。
3、当事人双方结婚,必须按照中国法律男女双方共同向中国政府的涉外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在我国以其他形式如宗教仪式、风俗习惯等缔结的婚姻,都不为我国法律所承认和保护。
4、担任某些特定公职的人员和处在某些特殊状态中的人不能与外国人结婚。前者指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国家机密的人员;后者指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正在服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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