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终于人民在法律上的体现是严格依法办事吗?
严格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重要标志。对于一切国家机关特别是专门履行执法、司法职责的政法机关来说,严格依法办事意味着: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职权法定,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权力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不能自行设定。
有权必有责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行使权力要对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负责,法律授予了权力,同时也就意味着赋予了责任;二是被法律赋予了权力而不去行使或者行使不到位,就是不尽职、不作为,就是失职渎职,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权受监督”:是指使用权利需要受到约束、监督。监督是“防火墙”、是“杀毒软件”、是“民意通道”,是对领导干部最大的爱护、最好的保护、最真诚的帮助。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个别领导干部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平时脱离监督、抵制监督。因此,作为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养成在监督下工作和生活的习惯,自觉接受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违法受追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违法,就要受到党纪国法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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