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什么叫“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啊?法律上有个权威而又准确的解释不??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称为“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对于这种民事行为,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也有权请求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类别:
(1)因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受胁迫而实施的且非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4)乘人之危的合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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