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惯例与法律的异同?
国际法是成文的规则,而国际惯例则是不成的世界通行的做法。
二战以后,美国人作为战胜国主导制定了一系列的国际法。如,成立联合国这个国际组织。并拟定了联合国的组成,安全理事会的组成以及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的组成,及运行机制,比如当时的美、苏,英、法、中为联合国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在安理会就重大国际问题投票时,有一票否决权等。
在联合国的架构下又相继成立了诸如:海牙国际法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人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各个国际组织都有文字的章程,运行的程序等等,这些统统称为国际法。
而国际惯例,则是不成文的规矩。因为,不要说世界上有200多个国家了,就是一个国家内部法律,也不可能涵盖社会所有问题,比如,我们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就是遵循这样的原则,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坚决依法办。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按法规办。法规没有规定的按政策办。政策也没有规定的,按照工序良俗办!我们统称的这个工序良俗,在国际社会上应该属于国际惯例,即约定俗成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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