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伤的鉴定标准是什么
重伤的鉴定标准有如下:
一、颅脑、脊髓损伤
1、重伤一级
植物生存状态、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 、重伤二级
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2以上、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外伤性脑脓肿、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外伤性迟发性癫痫、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外伤性尿崩症、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二、面部、耳廓损伤
1、重伤一级
容貌毁损(重度)。
2 重伤二级
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2以上、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鼻部离断或者缺损30%以上、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3枚以上、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损伤致张口困难三度、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容貌毁损(轻度)。
三、听器听力损伤
1、重伤一级
双耳听力障碍(大于等于91dB HL)。
2、重伤二级
一耳听力障碍(大于等于91dB HL)、一耳听力障碍(大于等于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大于等于41dB HL)、一耳听力障碍(大于等于81dB HL),伴同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双耳听力障碍(大于等于61dB HL)、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四、视器视力损伤
1、重伤一级
一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一眼视野完全缺损,另一眼视野半径20o以下(视野有效值32%以下)、双眼盲目4级。
2、重伤二级
一眼盲目3级、一眼重轿埋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一眼视野半径10o以下(视野有效值16%以下)、双眼偏盲;双眼残留视野半径30o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
五、颈部损伤
1、重伤一级
颈部大血管破裂、咽喉部广泛毁损,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者造口、咽或者食管广泛毁损,进食完全依赖胃管或者造口。
2、重伤二级
甲状旁腺功能低下(重度)、甲状腺功能低下,药物依赖、咽部、咽后区、喉或者气管穿孔、咽喉或者颈部气管损伤,遗留呼吸困难(3级)、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流食)、喉损伤遗留发声障碍(重度)、颈内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50%以上)、颈总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25%以上)、颈前三角区增生瘢痕,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六、胸部损伤
1、重伤一级
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V级)、肺损伤致一侧全肺切除或者双肺三肺叶切除。
2、重伤二级
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II级)、心脏破裂;心包破裂、女性双侧乳房损伤,完全丧失哺乳功能;女性一侧乳房大部分缺失、纵隔血肿或者气肿,须手术治疗、气管或者支气管破裂,须手术治疗、肺破裂,须手术治疗、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70%以上,或者双侧返帆唤肺萎陷均在50%以上、食漏凯管穿孔或者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脓胸或者肺脓肿;乳糜胸;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食管支气管瘘、胸腔大血管破裂、膈肌破裂。
七、腹部损伤
1、重伤一级
肝功能损害(重度)、胃肠道损伤致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依赖肠外营养、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2、重伤二级
腹腔大血管破裂、胃、肠、胆囊或者胆道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肝、脾、胰或者肾破裂,须手术治疗、输尿管损伤致尿外渗,须手术治疗、腹部损伤致肠瘘或者尿瘘、腹部损伤引起弥漫性腹膜炎或者感染性休克、肾周血肿或者肾包膜下血肿,须手术治疗、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肾损伤致肾性高血压、外伤性肾积水;外伤性肾动脉瘤;外伤性肾动静脉瘘、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须手术治疗。
八、盆部及会阴损伤
1、重伤一级
阴茎及睾丸全部缺失、子宫及卵巢全部缺失。
2、重伤二级
骨盆骨折畸形愈合,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5.0cm以上、骨盆不稳定性骨折,须手术治疗、直肠破裂,须手术治疗、肛管损伤致大便失禁或者肛管重度狭窄,须手术治疗、膀胱破裂,须手术治疗、后尿道破裂,须手术治疗、尿道损伤致重度狭窄、损伤致早产或者死胎;损伤致胎盘早期剥离或者流产,合并轻度休克、子宫破裂,须手术治疗、卵巢或者输卵管破裂,须手术治疗、阴道重度狭窄、幼女阴道II度撕裂伤、女性会阴或者阴道III度撕裂伤、龟头缺失达冠状沟、阴囊皮肤撕脱伤面积占阴囊皮肤面积50%以上、双侧睾丸损伤,丧失生育能力、双侧附睾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育能力、直肠阴道瘘;膀胱阴道瘘;直肠膀胱瘘、重度排尿障碍。
九、脊柱四肢损伤
1、重伤一级
二肢以上离断或者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上)、二肢六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重伤二级
四肢任一大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功能丧失50%以上、臂丛神经干性或者束性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正中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桡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尺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骶丛神经或者坐骨神经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股骨干骨折缩短5.0cm以上、成角畸形30o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胫腓骨骨折缩短5.0cm以上、成角畸形30o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膝关节挛缩畸形屈曲30o以上、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完全断裂遗留旋转不稳、股骨颈骨折或者髋关节脱位,致股骨头坏死、四肢长骨骨折不愈合或者假关节形成;四肢长骨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一足离断或者缺失50%以上;足跟离断或者缺失50%以上、一足的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离断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离断或者缺失4趾、两足5个以上足趾离断或者缺失、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十、手损伤
1、重伤一级
双手离断、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
2、重伤二级
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36%、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超过指间关节、一手示指和中指全部离断或者缺失、一手除拇指外的任何三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十一、体表损伤
1、重伤二级
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30%、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0cm以上。
2、重伤一级
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10%、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0cm以上、撕脱伤面积100.0cm2以上、皮肤缺损30.0cm2以上。
十二、其他损伤
1、重伤一级
深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70%或者IIIo面积达30%。
2、重伤二级
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30%或者IIIo面积达10%;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合并吸入有毒气体中毒或者严重呼吸道烧烫伤、枪弹创,创道长度累计180.0cm、各种损伤引起脑水肿(脑肿胀),脑疝形成、各种损伤引起休克(中度)、挤压综合征(II级)、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完全型)、各种损伤致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重度)、电击伤(IIo)、溺水(中度)、脑内异物存留;心脏异物存留、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重度)。
总之,重伤的鉴定标准是颅脑、脊髓损伤;面部、耳廓损伤;听器听力损伤;视器视力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盆部及会阴损伤;脊柱四肢损伤;手损伤;体表损伤;其他损伤。
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五条 【重伤】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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