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行为的判定?
一、商业贿赂行为的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贿赂行为的判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是否存在贿赂行为:商业贿赂行为通常是指贿赂方以利益、好处等作为交换条件,向受贿方提供不当利益的行为。
行贿对象:商业贿赂行为的行贿对象一般是商业交易的相对方,如供应商、承包商、客户等。
行贿手段:商业贿赂行为的手段多种多样,如给予回扣、礼品、服务费、赞助费等财物,以及以优惠政策、提供服务等方式进行利益交换。
行贿目的:商业贿赂行为的目的通常是为了获取不当利益,如提高市场份额、获取政府合同等。
受贿方:商业贿赂行为的受贿方一般是商业交易的相对方,如企业高管、政府官员等。
受贿手段:商业贿赂行为的受贿手段多种多样,如收受财物、回扣、提供好处等。
社会危害性:商业贿赂行为通常会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同行业竞争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国家工作人员产生不良影响。
根据以上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可以判定是否存在商业贿赂行为。同时,在具体的案件中,还需要结合相关证据进行综合认定。
二、中国反贿赂法律有哪些
法律分析:1、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2、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红包、礼金等贿赂行为;3、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4、给付或收受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棚州5、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如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6、给予或收受回扣;7、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笑陆假借佣金之名进行商业贿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链升蔽。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三、商业贿赂罪立案标准
商业贿赂属于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因受赌行为而使国家或者杜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强行索取财物的,以受贿罪立案。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三)受贿案(第385条、第386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毕仿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权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单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手唯纤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山源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赌行为而使国家或者杜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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