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裁定的法律效力?
一、以物抵债裁定的法律效力?
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履行等问题的认定,应当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一般而言,除当事人明确约定外,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限届满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并不以债权人现实地受领抵债物,或取得抵债务所有权、使用权等财产权利,为成立或者生效要件。
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即为有效。
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可能构成债的更改,即成立新债务,同时消灭旧债务;亦可能属于新债清偿,即成立新债务,与旧债务并存。当代物清偿协议履行完毕之后该协议才方可生效。
法院判决的以物抵债裁定书就具有法律效应了。
二、强制以物抵债需要当事人同意吗?
以物抵债需要当事人同意,不可以强制执行,债主本身也不是想要什么物质,除非是利益多点,以物抵债必须要本人同意,强制执行就有点过分了,必须要本人同意才可以执行。
答案是强制以物抵债需要当事人同意。除公安、法院等部门依法可以强制个人或企业财产,以物抵债必须双方协商处理,强制以物抵债属非法行为。
强制以物抵债具有很强的强制性,不论被执行人是否同意,只要申请人同意接受抵债物,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均可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裁定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三、以物抵债
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物抵债是银行在无法以货币资金收回贷款时,为降低信贷资产风险,而收回借款人相应实物资产以抵偿债务的行为。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
《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第三条 银行债权应当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时,应当以拍卖、变卖抵押、质押财产或者其他财产所得清偿银行债务。财产暂时难以变现并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办理以物抵债。
四、以物抵债性质的认定
如何认定以物抵债
以物抵债的认定为:当事人约定以特定标的物抵偿特定数额金钱债务的行为。以物抵债,可分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和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
如何认定以物抵债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以物抵债目前已广泛出现在民商界,并开始广泛成为一种规避商业风险的手段。在现行立法上,以物抵债并不是一个正式的概念,最高院在2015年12月颁布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之中,明确了以物抵债是以特定物替代履行原金钱债务的行为。在实务中,当事人经常以签订合同的方式来实现以物抵债,而且以物抵债合同的形式也多种多样,有的直接签订《以房抵债协议》,也有通过签订买卖合同的方式约定以物抵债。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2号是关于以物抵债的典型案例,最高法在该案中选择了债的更改说作为判决的理论基础,理由是双方通过以物抵债协议变更了原先的旧债合同关系,原先的旧债合同关系消灭,应当履行以物抵债协议产生的新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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