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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出具的专业意见是否是一种法定证据种类?

2023-05-10 01:14:53法律法规1

一、民事诉讼法,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出具的专业意见是否是一种法定证据种类?

一、鉴定意见(结论)鉴定意见是证据的一种。

是指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称之为鉴定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七)鉴定意见;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1、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2、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

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三、鉴定人拒绝出庭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二、民诉意见是司法解释吗

对。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

不是。

司法解释,是指国家陪简最高司法机关在适埋锋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包括弯乱晌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两种。

三、民事诉讼法是民法吗

不是,民法是实体法,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隐举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缓扮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建设事扰携灶业顺利进行。

四、民事诉讼法属于什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

第一,从其在法律体系地位来看,其地位仅次于宪法,与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一样,居于基本法的姿哗地位。

第二,从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来看,它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其他法律部门不可取代的,也圆猛决定了民事诉讼法属于独立的部门法。

第三,从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内容来看,它主要规定的是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诉讼主体橘册桥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用来保证这些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的诉讼制度和程序,这表明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新法典施行之前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案件,适用新法继续审理。

保障实体法权利实现的程序法。在诉讼中应用,主要规定在诉讼中的一些程序以及权利和义务。。。

保障在诉讼中实现当事人实体权利并保证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程序法。

基本法:由全国人大直接制定

程序法:他们都说了

部门法:法律分为不同的部门,如刑辩渗法,民法等。民事诉讼法也是其中一游大个部门

公法:是涉及人民法院与当事人的法律规范

这神灶竖是民事诉讼法的4个属性

五、民事诉讼法意见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执行。

一、管 辖

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由历升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改唤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核烂凯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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