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参保“有约在先”行不行?
不参保“有约在先”行不行?
无论口头的还是书面的都是无效的~法律规定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就必须上社会保险~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和协议都是无效的合同与协议~所以乙公司不但不能向当事人索赔还应该补偿在乙公司工作期间的社保
违约在先的问题
象你说的有3种情况,详细跟你说说,供你参考。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同时履行,是指合同订立后,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当事人双方不分先后地履行各自的义务的行为。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股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合同法》第“条规定:“当李人互负仅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侦务
双务合同是产生抗辩权的基础,单务合同中不存在抗辩权的问题。同时,当事人只有通过不履行本合同中的义务来对抗对方在本合同中的不履行,而不能用一个合同中的权利去对抗另一个合同。
2.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
这正是同时履行的本质.如果约定了履行顺序,其抗辩权就不是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是后面要提到的异时履行抗辩权了。
3.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
只有一方未履行其义务,另一方才具有行使抗辩权的基本条件。
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倘若对方所负债务已经没有履行的可能性,即同时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实现时,则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问题,当攀人可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与效力
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由当事人行使,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适用。
同时履行抗辩权有阻却对方请求权的效力,没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即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提出履行前,可以拒绝履行;当对方履行或提出展行时,应当恢复履行。
二、先履行抗辩权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要求。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1.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且互负债务
先屐行抗辩权存在于双务合同,而非单务合同。先履行抗辩权的双方债务应基于同一合同。
2.履行彼务有先后顺序
债务屐行的顺序可能基于法律规定,也可能基于当事人约定。如果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就应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非先股行抗辩权。
3.有义务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
如果先履行一方已经适当、全面地履行俄务,则后履行一方就没有先履行抗辩权,而应当依约履行自身义务,否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三)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与效力
先履行抗辩权在当事人行使时,可采取明示或采取默示。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在他方未先履行义务前,可拒绝自己履行义务,并不承担违约责任。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没有消除合同的效力,在先履行方适当履行后,先履行抗辩权消灭。
三、不安抗辩权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因后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欠缺履行债务能力或信用,而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
(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1.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存在于双务合同,而非单务合同。不安抗辩权的双方侦务应基于同一合同。
2.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且由履行顺序在先的当事人行使。
如果债务履行没有先后顺序,则只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履行债务有先后顺序的情况下,先履行一方可能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履行一方只可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3.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俊务能力的情形。
不安抗辩权制度在于保护履行顺序在先的当事人,但不是无条件的,而是以该当事人的愤权实现受到存在于对方当事人的现实危险威胁为条件。根据《合同法》68条规定:“应当先屐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俊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履行顺序在后的当事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履行顺序在后的当事人履行能力明显下降,可能严重危及履行顺序在先当事人的债权。但是,如果后履行方提供适当担保,则先履行方的债权不会受到损害,所以,就不得行使不安抗辩权。
(三)不安抗辩权行使与效力
中止履行的一方,即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负有对相对人欠缺信用、欠缺履行能力的举证责任。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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