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原则
一、民事检察监督原则的概乎租毁念
监督的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24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监督民事诉讼,对于维护法制的统一,保障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全面强化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扩大了监督范围,构建了一一个从审判到执行、从过程到结果的全方位的检察监督体系。
●民事检察监督的对象包括法院的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
●将法院调解书纳入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
●由原来的事后监督扩展为全程监督。除了对生效裁判提起抗诉监督外,检察院还可以提出型早检察建议,对审判与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岁备监督。
三、民事检察监督的方式
●抗诉。检察院对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提起抗诉的法定情形,
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权提请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
●检察建议。检察院对一些民事申诉案件,不采取抗诉方式启动再审程序,而是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由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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