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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有关社区矫正对象的分类标准。。 因为最近要用、、

2024-11-27 02:10:01律师案例1

我想知道有关社区矫正对象的分类标准。。 因为最近要用、、

五类:

A类(宽管类):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良好;

B类(普管类):基本能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一般;

C类(严管类):不能遵守社区矫正规定,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心理不健康,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较差;

D类:初入矫的社区矫正对象;

E类: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

E类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所的监管;

2.每月向司法所电话汇报活动情况一次;

3.每3个月份向司法所书面汇报一次;

4.对于E类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应当加强选举前的走访了解和考察。

D类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服从司法所的监管;

2.每周向司法所电话汇报活动情况一次;

3.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

4.每月交一份书面情况汇报;

5.每月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活动不少于一次;

6.每月接受个别谈话不少于二次;

7.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参加公益劳动不少于12小时;

8.一般情况下,不得离开本市,如因特殊情况确需离开本市的,应当履行请销假手续,销假时应书面汇报外出情况。

C类(严管类)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服从司法所的监管;

2.每周向司法所电话汇报活动情况一次;

3.每半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

4.每月交一份书面情况汇报;

5.每月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活动不少于一次;

6.每月接受个别谈话不少于二次;

7.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参加公益劳动不少于14个小时;

8.一般情况下,不得离开本市(区);因正当理由确需离开本市(区)的,除按有关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外,应当每日电话汇报当日活动情况,销假时递交书面汇报材料。

B类(普管类)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服从司法所的监管;

2.每半月向司法所电话汇报活动情况一次;

3.每月交一份书面情况汇报;

4.每月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活动不少于一次;

5.每月接受个别谈话不少于一次;

6.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参加公益劳动不少于8个小时;

7.一般情况下,不得离开本市(区);因工作、生活等正当理由确需离开本市(区)的,应当履行请销假手续。

A类(宽管类)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服从司法所的监管;

2.每月向司法所电话汇报一次;

3.每二个月交一份书面情况汇报;

4.每三个月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活动不少于一次;

5.每三个月接受个别谈话不少于一次;

6.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参加公益劳动不少于4个小时;

7.因工作、生活等正当理由确需离开本市(区)的,应当履行请销假手续。

这是我们苏州市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希望帮到你!

户籍地司法所对矫正人员有监管责任吗?

需要看矫正人员是在那理报到接受矫正,若是在户籍地,则是由户籍地司法所进行监管,若是在居住地,则由居住地司法所监管。

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 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第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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