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条例的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第三条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四条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二章 计划生育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国家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禁止早婚、早育、超生。
第七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可以根据本民族的实际情况,适当放宽生育政策。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第三章 计划生育的具体措施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的组织领导、宣传教育、技术服务、管理监督和法律保障体系。
第十条 国家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政策和措施,包括:
(一)晚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
(二)晚育:提倡婚后推迟三年以上生育。
(三)少生:每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四)优生:提倡婚前体检、孕前保健、科学生育、优生优育。
(五)禁止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
(六)对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七)对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实行生育津贴制度。
第十一条 国家加强对计划生育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章 计划生育的奖励和社会保障
第十二条 国家对计划生育的家庭和个人实行奖励和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国家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特别扶助。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的社会救助制度,对因计划生育造成困难的家庭给予救助。
第五章 计划生育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侵犯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条例的全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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