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内容

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到药店做营业员的工作吗?

2023-05-08 19:13:05法律法规1

一、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到药店做营业员的工作吗?

应该是可以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不得从事哪些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答:主要有以下几类:

⑴食品卫生经营中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⑵饮用水的生产、管理、供应等工作;

⑶在公共场所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⑷托幼机构的保育、教育等工作;

⑸美容、整容等工作;

⑹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工作;

⑺其他与人群接触密切的工作。

二、卫生部新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从事哪些工作

肝功迹掘判正常携带乙散此肝病毒患者可以从事烹饪饮食相关行业的,有些化学和带放射性行业不允许外其余都没有特定规定姿改。

从今年开始任何单位不能拒绝乙肝病毒携带者。有法律出台了。

现在新规对乙肝已经没有限制了

可以领健康证

只不过社会上偏见还是存在的闹闭

饭店、食品行业招人容易被潜规则掉

还有乙肝郑橘病人容易劳累

工作辛苦的单位也会有潜液丛裂规则

卫生部还没放这个屁呢!各地查体中心应该都不查乙肝了,有查的给他曝光

三、福州人,请问乙肝携带者肝功能正常可以通过幼儿教师资格证的体检吗?

1,乙肝携带者只要肝功和B超检查正常,而且没有其他不宜报考幼师的情况话,单纯的乙肝携带者是可以报考幼师资格的,具体分析如下:x0dx0ax0dx0a2,乙肝病毒主要通过血液,无防护的性接触,母婴传播,不经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播,因此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接触,如同一办公室工作(包括共用计算机等办公用品)、握手、拥抱、同住一宿舍、共餐和共用厕所等无血液暴露的接触,一般不会传染。,x0dx0a3,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2007年5月18日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中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坦闭者,入职和入学不得检查乙肝。x0dx0a4,同时,卫生部也发布《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修订说明,新《规范》要求幼托工作人员“不留长指甲森卜”,并取消体检中原“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应调离工作”的规定, 所以幼师体检让春裂不再检查乙肝,只要肝功正常就可以了。x0dx0ax0dx0a5,所以不用担心,你是可以通过体检的

四、我国法律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能当外科医生吗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称,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特警、民航空勤人员、血站业务工作人员等岗位。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有关乙肝的条款改成第七条 肝炎: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也就是说只要肝功正常,就可以当国家公务员。医护人员注册体检是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的。所以只要肝功正常,乙肝携带者就可以正常进行医护注册。

乙肝病毒携带者(AsC)是指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持续6个月以上,很少有肝病相关症状与体征,肝功能基本正常的慢性乙肝病毒(HBV)感染者。

五、国家法规有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可以从事护士行业吗?

您好,乙肝携带是感染乙肝病毒,具有传染性,国家定为乙类传染病。

到目前为止国内的相关护士的法律、法规、条例,没有明确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可以从事护士行业。

六、乙肝携带着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要求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本文链接:http://www.sute006.com/post/16070.html

标签: 乙肝携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