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毒品犯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院毒品犯罪的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确保依法从严惩治毒品犯罪,进一步对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规范。最高人民法院经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而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一)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如好败二)3,4-亚甲二氧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除外)、吗啡一百克以上;
(三)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以上;
(四)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
(五)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
(六)哌替啶(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
(七)氯胺酮五百克以上;
(八)美沙酮一千克以上;
(九)曲马多、γ-羟丁酸二千克以上;
(十)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一)可待渣颤因、丁丙诺啡五千克以上;
(十二)三唑仑、安眠酮五十千克以上;
(十三)阿普唑仑、恰特草一百千克以上;
(十四)咖啡因、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二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五百千克以上;
(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被用于毒品犯罪的,根据药品中毒品成分的袜凳含量认定涉案毒品数量。
毒品犯罪公约
第一次将毒品犯罪规定为国际犯罪的公约是《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该公约不仅是国际社会也是联合国制定的第一个惩治跨国洗钱犯罪的国际性法律规范文件。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备樱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毒品犯罪公约是什么
禁止非法买卖麻醉品药品公约。
解析:本公约于1988年12月19日在奥地利维也纳联合国通过《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会议的第六次全会上通过,1990年11月1日生效,也称《维也纳公约》。
中国于1988年12月20日签署。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9年9月4日批准了该公约。
该森旁公约不仅是国际社会也是联合国制定的第一个惩治跨国洗钱犯罪的国际性法律规范文件,其主要内容有:明确规定毒品洗钱犯罪的概念;明确规定了打击毒品洗钱犯罪的刑法手段和缔约国承担的强制性义务;初步规范了侦查、识别毒品洗钱犯罪案件的国际合作机制等。
本公约于1988年12月19日在奥地利维也纳联合国通过《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会议的第六次全会上通过,1990年11月1日生效,也称《维也纳公约》。
中国于1988年12月20日签署。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9年9月4日批准了该公约。
该公约不仅是国际社会也是联合国制定的第一个惩治跨国洗钱犯罪的国际性法律规范文件,其主要内容有:明确规定毒品洗钱犯罪的概念;明确规定了打击毒品洗钱犯罪的刑法手段和缔约国承担的强制性义务;初步规范了侦查、识别毒品洗钱犯罪案件的国际合作机制等。
我国加入三个国际禁毒公约是《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
《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禁仿春丛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我国1985年通过的。1988年12月20日签署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同时声明,不受该《公约》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约束。
1.《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2.《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3.《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
世界上第一个国际禁毒公约是:
《国际鸦片公约》(InternationalOpiumConvention),它是第一份国际禁毒条约,于1912年1月23日在海牙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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