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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合同赔偿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2024-11-24 01:10:38法律法规1

物流合同是指物流服务需求方与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订立的,约定由物流经营人为物流服务需求方完成一定的物流行为,物流服务需求方支付相应报酬的合同。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购潮流极大地带动了物流行业的发展。很多人都与物流打交道,但很少人会注意到物流合同的赔偿条款。

一、物流合同赔偿条款

客户与物流公司实际上是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现在,我们经常会委托物流公司传递快件和运送物品,物流公司在承运时会与客户签订物流单,在签单子时,我们很少注意快递单子上的各项条款。而一旦物件在流通中出现丢失等问题,要求他们赔偿的时候,他们就会指着快运单子说:上面印的很清楚,要投保了,才能获得最多的赔偿,不投保的话,就可以免赔或少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物流单上关于赔偿的内容是属于格式条款: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物流公司提前印制在物流单上的条款,在合同法上被称为“格式条款”。这种格式条款,没有经过合同双方充分协商,而是由一方单方提出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格式条款中如果有减轻或者免除自己一方责任的条款的话,提供格式条款者必须向对方明确说明并进行提示。物流单关于赔偿标准的条款,即属于减免责任的条款。因此,南方公司必须向北国公司明确提示和说明。否则,这个条款便是无效的。物流公司在运送过程中,其工作存在重大疏忽才导致物件的丢失。

这种情形,法律上叫做重大过失。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的财产损害,法律规定,也是不能免责的。所以,无论是从格式条款的效力角度来讲,还是从免责条款的限制规定来讲,南方公物流公司都应该赔偿客户的相应损失。

二、签订物流合同的注意事项

首先,复杂性,物流合同的内容比较复杂,包括物流系统设计、具体物流运作标准、费用计算办法、对物流服务的特殊要求等。其次, 差异性,不同物流合同对合同事项约定的差异比较大,并不是上述物流合同约定事项在每个物流合同中都是齐全的。最后,责任方面,物流过程是一个长期的、合作的过程,合同必须对此加以体现,对物流环节出现纰漏时或由于一方的过错导致物流中断时,物流合同需要约定解决办法、费用及责任的承担。

三、违反物流合同时的补救措施对于货物利益方来说,在物流经营人违反合同时,可能的补救措施有以下几种:

(1)造成货损或货物灭失的,向保险公司索赔,再由保险行使代位求偿权向责任人追偿;

(2)依物流合同向物流经营人提出赔偿请求,再由物流经营人向责任人追偿;

(3)直接订立物流作业分合同的,依分合同向实际履行人追偿;

(4)以侵权为由向没有合同关系的责任人提出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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