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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遵守法律的例子(未成年人的)字数随便

2024-11-23 12:26:22法律法规1

一、不遵守法律的例子(未成年人的)字数随便

[案例一] 《新快报》2007年7月10日报道,2007年7月9日,越秀区法院对一个由9名少年组成的团伙进行了一审宣判。这9名少年都是家住广州市,年龄最大的17岁,作案时才16岁,最小的14岁。这9个少年,从去年2月到9月,在短短7个多月时间里,结伙抢劫中小学生18次。涉案金额最多的达到16412元,最少的也达到了916元。首犯(第一被告人)岑某,年仅17岁,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00元,其他被告分别被判处11年至缓刑三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9000元至500元。宣判后,他们的父母痛苦流涕,悔恨不已!

[案例二] 肇庆端州警察,在今年4月打掉了一个由8人组成的少年抢劫团伙,他们年龄最大的不过17岁,最小的才14岁。这8名少年参与抢劫多起,平时没有心思读书,经常旷课、逃学、夜不归宿。自己的父母经常吵闹,从来都不管他们,也管不了他们。他们在网吧玩的时候互相认识了,就开始结伙抢劫,他们的作案动机就是为了“找钱”上网,作案地点经常选择在网吧或者一些学校附近。抢来钱就下饭店吃饭和上网。

二、谁有!侵犯消费权益!的真实案例 政治课急要~~!!

酒店免费酒水造成顾客伤害也应承责 李某与女友元旦在柘城县某大酒店举行婚礼,宴请各方宾朋。肖某乘兴与同桌划拳斗酒,因拳技不佳,频频输酒,肖某只好将瓶中酒一饮而尽,他顿时觉得喉咙似有一硬物卡住,并不时有阵阵的刺痛。肖某马上到附近医院就诊,经过医生的仔细观察,诊断证明其喉咙被一细铁丝卡住。肖某于当天动了手术,并在医院躺了一个星期,前后共花去各项费用3200元。原本尽兴而去却是心痛而回,肖某认为都是酒中铁丝惹的祸,于是就到酒店讨说法,要求赔偿损失。酒店以酒水免费为由拒绝赔偿。无奈,肖某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酒店赔偿其损失3200元。 法院合议庭在审理本案时,对于肖某因免费酒水造成损害由谁承担责任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酒店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酒店虽然为肖某提供了服务,但酒水却是免费的,客户因此造成伤害,酒店不存在过错,理所当然也就不负赔偿责任。至于客户损害既成事实,是因为生产厂家提供的酒水存在瑕疵,厂家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过错责任,该损害应由酒水的生产厂家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由无过错的酒店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酒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本案来看,肖某接受新郎李某的宴请,到某花园大酒店去喝酒,事实上就与该酒店形成了一种服务合同关系。因此该酒店作为服务一方的经营者就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各种服务(不管是有偿还是无偿)都是有利于消费者,而不能危害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的安全,否则就得承担赔偿责任。另外酒水含有瑕疵(酒水中有铁丝),从而造成本案肖某的损害,酒水的生产厂家有过错,同样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作为消费者肖某来讲,他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索赔对象,既然肖某选择酒店赔偿,酒店就得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该酒店在对肖某作出赔偿后,依照过错责任原则可向酒水的生产厂家进行索赔,但这属于另一民事法律关系,酒店不能据此推卸责任。 本案是关于免费服务造成损害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本案肖某在某花园大酒店参加李某的婚礼,并享受该大酒店酒水免费的服务,从而在他们之间就形成了事实上服务合同。肖某在接受酒店提供的服务时因酒店提供的酒中藏有铁丝而遭到人身损害,尽管该酒店对酒水存在瑕疵没有过错,而且是免费使用,但这免费的酒水是属于酒店所提供服务的一部分,因此酒店作为服务的经营者就应当为此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以免费提供服务为由拒绝赔偿。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作者: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宋伟) 转自:天涯法律网 (eidtor:zghu)

三、求一例一般违法行为的案例

甲捡到一个钱包,有5000快钱,不还,占为己有。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四、谁有真实可靠一点的中学生犯罪案例呀?

真实案例:某职业学校的学生陈某,长期在一个黑网吧罗某处上网.有一次因为上网费有在计算的时候,网吧老板仅仅多算了一元钱,并骂了陈某,陈某不满,于是趁罗某不注意时,用桌上的烟灰缸咂其头部,再用啤酒瓶咂、板凳咂,然后用菜刀砍,担心没有死,又用闭路电话线勒其劲部,罗某致死。人被弄死后,陈某不慌不忙,偷走了罗家里的200元钱、一瓶曲酒、一部小灵通。

五、谁能帮我编一个或者分享一个真实的关于身边的法律纠纷事件,最好是发生在大学的

比如最简单的吧,A同学星期五去取款机取钱准备出去买东西,可是发现本来只有200元的账户,变成2000元了,A同学就直接取了,下午后银行工作人员找到A同学,表示由于自己工作的疏忽导致200搞成2000,请求退换多拿的1800元,A同学不给。

这个行为已经构成民事案件中的不当得利

纯手打,忘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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