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答案:第一问,合伙关系成立。因为高某与杨某,程某之间分别订立了合伙协议。
第二问,李某的货物损失由杨某承担。杨某与高某是合伙关系,对货物的损失无限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货物的损失是由于杨某的疏忽造成的,杨某具有重大过错,所以货物损失应由杨某赔偿。李某德弟弟的医药费由高某承担赔偿责任。李某的弟弟是由高某打伤的,是高某的个人行为造成的结果,与合伙事务没有关系,所以应由高某赔偿。
盗窃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甲醉酒后乘坐乙驾驶的出租车,下车时将手机忘在车后座上,没有拿,随后乙开车离开,中途丙又搭乘该出租车,发现后座上有一部手机,便悄悄装入自己口袋,并关机,之后到二手手机店卖了。此行为属于盗窃。因为出租车属于特殊空间,甲遗落手机后,该手机的控制权转为司机乙所有,丙秘密将手机占为己有,是盗窃行为。
如果是司机乙将手机拿走,拒不归还,则属于普通侵占罪,由甲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相关生命伦理学的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一位5岁女孩患肾炎继发肾功能衰竭住院三年,一直做肾透析,等候肾移植。经父母商讨,同意家人进行活体移植。经检查:其母因组织类型不符被排除,其弟年纪小也不适宜,其父中年、组织类型符合。医生与其父商量用为供者,但其父经一番思考决定不做供者,并恳请医生告诉他的家人他不适合做供者,因他怕家人指责他对子女没有感情,医生虽不大满意还是按照他的意图做了。
讨论:医生“说谎”道德吗?其父的做法对吗?从伦理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伦理学总原则是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父亲与女儿相比,若非特殊情况,应是女儿对社会的利益更大。因为女儿尚小,有更大的潜力。除此,父亲为女儿牺牲也有利于增强人与人之间的感情,促进社会和谐。
所以,父亲献肾才是道德的
21年一建实务案例答案怎么判分?
1.选择题
①单选题
单选题选对了这道题全部得分。
②多选题
若选择的答案中有一个是错误选项,那么这题得分为0;
若你少选,那选对的选项每个得0.5分。
2.主观题
一级建造师实务科目中的主观题需要考生手写回答。其判卷也是阅卷老师手动阅卷给分。下面就跟大家说说案例分析题的阅卷判分规则。
1)答案书写工整易得分
主观题是人工判卷。人工判卷评分最起码得要判卷人员正确识别你的答案,字写得好不好没有关系,只要工整,不要龙飞凤舞。
要是潦草到要每个字得猜或者大部分字不能一下看懂。判卷者直接给你个2-3分。因为他们没有时间去研究你的书法。
2)答题对号入座才有分
所有的卷子在判卷前都要输入电脑,每个老师只负责其中一道题的评分,其他的题目都看不到。把答案书写在应该的位置,否则阅卷时老师看不到,便不算分。
串通招投标案例分析及详解?
【案例解析】
2001年3月9日,某县商业总公司举办公开竞价投标会,以60万元的标底对其下属的该县副食品公司坎市批发站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开竞标,卢某等六组人分别报名参加投标,取得投标资格。为一致压低投标报价,卢某等人在竞标前互相串通约定,由卢某出面以起标价(标底价)中标,事后各投标人之间再进行内部竞价,未中标人领取补贴款。在公开竞价过程中,卢某以投标人内部事先串通已成事实之由使主持招标活动的有关人员被迫同意,由其代表12人联合参加投标,最后按事先约定以60万元中标,与招标单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投标结束后,卢某将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分成7份(卢某2份、另外5名当事人各1份),由分得土地使用权及房产的6人按份平摊出48000元补贴给其他未分得土地使用权及房产的投标人。2001年4月2日,某县工商局依法对卢某等12人涉嫌串通投标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县工商局在详细调查取得充分的证据后,对卢某等12人(其中1名当事人另案处理)拟作出总计17万元的罚款。
会展营销案例分析及答案?
1.决定会展发展的一般条件是一个地区的经济实力。( × )
2.会展的目标就是鼓励他人参与会展活动的主要原因,即举办某个会展的宗旨。( √)
3.展览会的名称一般由三个部分构成:基本部分、主题部分和限定部分。( × )
4. 奖励旅游是企业用旅游这种形式来表彰优秀员工,是一种经营管理的激励机制。( ×)
5.企业参展的目标主要有两个:交易和产品宣传( × )
律师面试问题及答案?
律师面试的问题通常会问到你以前是否有过相关的工作经历,回答一定要与自己从事过法律相关的。事情谈起与法律方面无关的,尽可能回避。
问律师你曾经办过哪些案件,这些都是怎么准备的,回答,从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方面进行准备,并写好代理词递交给法院。
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初中学生违纪被开除,能不能起诉学校?
可以向当地教育部门投诉,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就学校是否有权利开除未成年学生的问题,根据我国教育法第28条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由此学校获得了对在校学生法定的惩戒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学校就可以随意开除学生,尤其对于有权利接受义务教育的中学生。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此项宪法权利,任何单位和组织都不能随意剥夺。另外,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8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第49条、第51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或者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规定表明,学校可以通过合法手段惩戒未成年学生,但不能随意开除学生。
商务谈判案例分析题,要详细答案,谢谢各路大神?
(1)在此案例中,谈判主体、谈判客体分别是什么? 主体是荷方和中方的谈判人员。
客体是购销合同上精密仪器的价格条款。(2)当荷方提出终止谈判时,为什么中方谈判人员依旧从容? 荷方代表所说他们的产品供应不求还有很多国家的相关企业欲购买他们的产品,其实只是荷方谈判人员运用的一个策略,目的是使中方代表能够尽快地且高价购买他们的产品,实际上,他们正面临巨额负债,要求尽快回收资金,此次谈判的成功对于他们来说十分重要。但他们不知道其实中方人员已经十分了解他们的情况,知道他们不会真的终止谈判,因此,当荷方提出终止时,中方人员依旧十分从容。(3)从该谈判案例中,你能得出什么结论? 在此谈判中,中方人员首先进行了认真的准备,为他们的谈判成功打下牢固的基础,可以说他们的谈判已经取得一半的成功,在了解对方真实情况后,他们利用对方的急迫心理,采取拖延和忍耐战术,最后,他们仅仅做了微小的让步就取得了此次谈判的成功。人身意外险案例分析及答案?
案例一:刘辉于1997年12月5日为其岳父李富国投保10年期简易人身险15份,受益人是李某6岁的外孙刘华(刘辉之子),保险费由刘辉每月从工资中扣除。1998年,9月21日,刘辉与被保险人的女儿李芳离婚。刘华由李芳抚养。
离婚后,刘辉仍然按期交纳这笔保险费。1999年2月,李富国病故,刘辉向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与此同时,李芳也提出了申请,并摆出了下列理由:被保险人是她父亲,指定受益人又是她的儿子,并由她抚养。刘辉自与她离婚后,与她们家没有任何的联系,这笔保险金应由她作为监护人领取。
保险公司认为此合同由于投保人后来对被保险人已无可保利益,合同无效。请问:该合同是否依旧有效?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款?赔款的话应该赔给谁?
答案:(1)这份保险合同有效。理由如下:刘辉具有投保人的资格,可以作为该合同的当事人。《保险法》第十二条中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从本案来看,刘辉在投保时与其岳父的关系,属于法律上规定的有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即对其岳父是有保险利益的。虽然,刘辉后来离了婚,与其前妻之父不再有赡养关系,但刘辉征得被保险人李富国同意,可以继续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因此.这份保险合同在离婚后继续有效。
(2)刘辉完全履行了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刘辉签定了合同,按照合同的要求,按期交纳保费,尽管保险期间婚姻关系发生了变化,导致了亲属关系的改变,但其义务的履行从未间断,直至被保险人病故。刘辉既然履行了义务,保险公司也应该履行自己的义务,即给付保险金。
(3)这笔保险金应给刘华。刘华是被指定为这笔保险金的唯一受益人,只有他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虽然刘华是保险金的合法所有人,但是因其未满10周岁,属民法中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其监护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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