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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业归什么部门管?

2023-05-06 15:49:29法律法规1

旅游业归什么部门管?

隶属国务院直接管理,属于行政机关,主要职能是 (一)研究拟定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研究解决旅游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旅游业的法规、规章及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协调各项旅游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特别是假日旅游、旅游安全、旅游紧急救援及旅游保险等工作,保证旅游活动的正常运行。 (三)研究拟定国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国家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推广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工作。 (四)培育和完善国内旅游市场,研究拟定发展国内旅游的战略措施并指导实施,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五)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开发建设,组织旅游统计工作。 (六)研究拟定旅游涉外政策,负责旅游对外交流合作,代表国家签订国际旅游协定,制定出境旅游、边境旅游办法并监督实施。 (七)组织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制订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并监督实施。 (八)指导地方旅游行政机关开展旅游工作。 (九)负责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对直属单位实施领导和管理。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2017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规划促进、旅游资源保护开发、旅游公共服务、旅游经营活动、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确保生态安全,突出人文历史、风俗习惯、自然资源等特色,有序推进全域旅游、四季旅游,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顷好和雀中铅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和激励机制,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和扶持力度,优化旅游业发展环境,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保护利用、旅游产业发展、旅游安全监督、旅游环境秩序维护等工作。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统筹协调、综合指导、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旅游生态文明宣传,加强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旅游者、培亩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和旅游地居民增强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倡导健康、文明、绿色的旅游方式。第七条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制定和实施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发挥服务、引导、协调作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促进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上级旅游发展规划,结合旅游资源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旅游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旅游发展需要,组织编制专项规划。第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突出地方特色,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与利用规划相衔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多规合一。第十条 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编制,并听取公众意见。

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及时公布。第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需要变更的,应当及时依法调整和修编规划内容,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旅游业的财政投入,利用各类旅游发展资金和相关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资源保护。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设立旅游产业基金等模式,支持特色旅游项目建设,完善旅游配套设施。第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保障重大、重点旅游项目用地。

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垃圾场、废弃矿山等进行旅游综合开发建设。第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旅游发展方式转型升级,创建旅游精品,培育旅游品牌,促进建设国内外知名旅游目的地。第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地区实际制定并实施促进相关产业与旅游业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文化旅游、工业旅游、研学旅游、康养旅游、生态旅游、红色旅游、体育旅游等创新发展。第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全区旅游形象推广战略,统筹组织全区旅游形象推广工作。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地区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健全完善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做好旅游形象推广工作。第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需要,合理规划建设旅游集散中心、咨询服务中心、游客中转站、医疗救护站点、厕所、停车场等基础服务设施,建立健全旅游公共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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