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机关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规章?
只有领导关系的才有权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文件: 1、人大对其常委会; 2、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 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第八十八条 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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