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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文2021?

2023-05-05 18:17:21律师案例1

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文20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法。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第十七条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八条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新解读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解读与应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

第二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和特征】

[调整范围]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特征]

[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处罚程序应适用的法律规范】

[程序适用原则]

第四条【适用范围】

[空间效力]

第五条【慎首基本原则】

[处罚适当原则]

[公开原则]

[公正原则]

[保障人权原则]

[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第七条【主管和管辖】

[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治安案件的管辖]

第八条【民事责任】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事责任]

第九条【调解】

[治安调解]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处罚种类】

[警告]

[罚款]

[行政拘留]

[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

第十一条【查获违禁品、工具和违法所得财物的处理】

[收缴违法物品、工具和财物的处理]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违法的处罚】

[治安法律责任年龄]

[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的区别

第十三条【精神病人违法的处罚】

[精神病人的治安法律责任能力]

第十四条【盲人或聋哑人违法的处罚】

[盲人或聋哑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醉酒的人违法的处罚】

[醉酒的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处罚】

[合并执行]

第十七条【共同违法行为的处罚】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

[教唆、胁迫、诱骗]

第十八条【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

第十九条【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情形】

[情节特别轻微]

[主动投案]

[有立功表现]

[从轻处罚]

[减轻处罚]

第二十条【从重处罚的情形】

[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应给予行政拘留处罚而不予执行的情形】

[不执行行政拘留]

[初次违反治安管理]

第二十二条【追究时效】

[追究时效]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扰乱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和选举秩序的行为及处罚】

[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行为]

[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

[聚众实施和首要分子]

第二十四条【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及处罚】

[扰乱迅孝槐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及处罚】

[散布谣言]

[谎报险情、疫情、警情]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

[散布恐怖信息]

第二十六条【寻衅滋事行为及处罚】

[寻衅滋事行为]

第二十七条【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及处罚】

[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冒用宗教、气功名义扰乱社会秩序]

第二十八条【干扰无线电业务及无线电台(站)的行为及处罚】

[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无线电台]

第二十九条【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及处罚】

[计算机信息系统]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危险物质管理的行为及处罚】

[违反危险物质管理的行为及其处罚]

第三十一条【对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的处罚】

[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对非法携带管制器具的处罚】

[非法携带管制器具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对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的处罚】

[盗窃、损毁公共设施、影响国(边)境管理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对妨害航空器飞行安全行为的处罚】

[妨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对妨害铁路运行安全行为的处罚】

[妨害铁路运行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对妨害列车行车安全行为的处罚】

[妨害铁路运行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对妨害公共道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的行为]

[不设或破坏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行为]

[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安全规定举办大型亩友活动的处罚】

[举办大型活动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公共场所安全规定的处罚】

[社会公众活动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规行为]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条【对恐怖表演、强迫劳动、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

[组织、胁迫、诱骗]

[恐怖表演、残忍表演]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

第四十一条【对胁迫利用他人乞讨和滋扰乞讨的处罚】

[通过乞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对侵犯人身权利行为的处罚】

[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公然侮辱他人和诽谤他人的行为]

[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

[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

[发送滋扰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对殴打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罚】

[殴打、伤害他人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对猥亵他人和在公共场所裸露身体的处罚】

[猥亵]

[公共场所裸体行为]

第四十五条【对虐待家庭成员、遗弃被扶养人的处罚】

[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遗弃行为]

第四十六条【对强买强卖、强迫服务的处罚】

[强迫交易行为]

第四十七条【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处罚】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行为]

[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

第四十八条【对侵犯通信自由的处罚】

[侵犯通信自由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对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损毁公私财物的处罚】

[盗窃行为]

[诈骗行为

[哄抢行为]

[抢夺行为]

[敲诈勒索行为]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五十条【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决定、命令和阻碍执行公务的处罚】

[紧急状态]

第五十一条【对招摇撞骗行为的处罚】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

[军警人员]

第五十二条【对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票证的处罚】

[伪造]

[变造]

[倒卖]

第五十三条【对船舶擅自进入禁、限入水域或岛屿的处罚】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对违法设立社会团体的处罚】

[社会团体]

[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

[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对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煽动、策划]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第五十六条【对旅馆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处罚】

[旅馆业工作人员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对违法出租房屋的处罚】

[房屋出租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对制造噪声干扰他人生活的处罚】

[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对违法典当、收购的处罚】

[典当业工作人员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废旧物品收购业中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六十条【对妨害执法秩序的处罚】

[妨碍行政执法和司法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对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罚】

[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对偷越国(边)境的处罚】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

[偷越国(边)境]

第六十三条【对妨害文物管理的处罚】

[刻划、涂污、损坏文物、名胜古迹,危及文物安全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对非法驾驶交通工具的处罚】

[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对破坏他人坟墓、尸体和乱停放尸体的处罚】

[妨碍尸体管理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对卖淫、嫖娼的处罚】

[卖淫、嫖娼、招嫖]

第六十七条【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第六十八条【对传播淫秽信息的处罚】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的行为]

[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对组织、参与淫秽活动的处罚】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行为]

[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聚众淫乱活动]

第七十条【对赌博行为的处罚】

[违反治安管理的赌博行为]

第七十一条【涉及毒品原植物的行为及处罚】

[非法种植、买卖、携带、持有、储存、使用毒品原植物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毒品违法行为及处罚】

[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

第七十三条【对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罚】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第七十四条【对服务行业人员通风报信行为的处罚】

[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对饲养动物违法行为的处罚】

[违反治安管理的饲养动物行为]

第七十六条【对屡教不改行为的处罚】

[强制性教育措施]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一节 调查

第七十七条【受理治安案件登记】

[报案]

[控告]

[举报]

[受理]

第七十八条【受理治安案件后的处理】

[受理后对治安案件的审查]

第七十九条【严禁非法取证】

[刑讯逼供]

[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第八十条【公安机关的保密义务】

[办理治安案件的保密规定

第八十一条【关于回避的规定】

[回避制度]

第八十二条【关于传唤的规定】

[传唤]

[书面传唤]

[口头传唤]

[强制传唤]

第八十三条【传唤后的询问期限与通知义务】

[询问查证的时限

第八十四条【询问笔录、书面材料与询问不满十六周岁人的规定】

[询问笔录]

第八十五条【询问地点、方式及应当遵守的程序】

[询问证人、被侵害人]

第八十六条【询问中的语言帮助】

[询问聋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

第八十七条【检查时应遵守的程序】

『关于检查的规定]

第八十八条【检查笔录的制作】

[检查笔录]

第八十九条【关于扣押物品的规定】

[关于扣押程序和对扣押物品进行处理的规定]

第九十条【关于鉴定的规定】

[关于鉴定问题的规定]

第二节 决定

第九十一条【处罚的决定机关】

[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机关]

第九十二条【行政拘留的折抵】

[行政拘留日期的折抵]

第九十三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本人陈述与其他证据]

第九十四条【陈述与申辩权】

[告知义务]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的不同处理】

[治安管理案件的不同处理]

第九十六条【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内容】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第九十七条【宣告、送达、抄送】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的宣告和送达]

第九十八条【听证】

[听证程序]

第九十九条【期限】

[治安案件办理期限]

第一百条【当场处罚】

[当场处罚的法定条件]

第一百零一条【当场处罚决定程序】

[当场处罚的程序性要求]

第一百零二条【不服处罚提起的复议或诉讼】

[不服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

第三节 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行政拘留的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当场收缴罚款范围】

[罚款决定和执行相分离制度]

[当场收缴罚款]

第一百零五条【罚款交纳期限】

[当场收缴罚款的上缴程序]

第一百零六条【罚款收据】

[当场收缴罚款应出具罚款收据]

第一百零七条【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的暂缓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担保人的条件】

[与本案无牵连]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担保人的义务】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保证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没收保证金】

[没收保证金的条件]

[保证金的处理]

[保证金没收后,行政拘留的决定是否还应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退还保证金】

[保证金退还的条件]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一十二条【执法原则】

[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

[文明执法]

[徇私舞弊]

第一百一十三条【禁止行为】

[禁止打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禁止虐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禁止侮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第一百一十四条【监督方式】

[公安机关应当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检举、控告权]

[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罚缴分离原则】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

[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一百一十六条【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规定】

[应当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人民警察应当追究的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实施违法行为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赔偿责任】

[违法行使职权]

[赔礼道歉】

[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以上、以下、以内”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节录)(2007年8月30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8月24日)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2004年7月12日)

二、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管理

194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9月14日)

199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11月18日)

203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

三、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管理

21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

22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

23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

250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

262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11月10日)

四、网络安全管理

265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

268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年4月26日)

27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

五、禁赌、禁毒

279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

282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节录)(2007年12月29日)

296强制戒毒办法(1995年1月12日)

六、劳动教养、收容教育

302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57年8月3日)

303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1979年11月29日)

304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983年4月30日)

315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2002年4月12日)

335公安部关于劳动教养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11月30日)

336公安部关于对不满十四岁的少年犯罪人员收容教养问题的通知(1993年4月26日)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1993年9月4日)

复议、诉讼、信访和赔偿

33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02年11月2日)

35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

373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05年8月18日)

38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

・收起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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