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法官很懂法律,那律师有哪些存在的必要?
一、既然法官很懂法律,那律师有哪些存在的必要?
这个问题其实有一定的普遍性,我接触的当事人有不少也是持这个观点的。所以还是要认真的回答一下,一是解答题主的疑惑,二是也再强调一下律师的重要意义。
首先,从诉讼程序看,法官懂法与律师懂法不是一回事。任何国家的司法程序,法官都处于中心位置,称之为“以审判为中心”,所以法官必然是中立的,不偏不倚,不告不理的。法官不能替代当事人提出或者反驳诉讼请求,也不能主动援引法律来支持或者反对诉讼请求,法官的角色是一个裁判员的角色,是在原被告之间居中裁判的定位。法官既不应该帮助原告,也不应该帮助被告,而是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公平公正的进行审判。正因为如此,当事人为了利益最大化(哪怕是非法利益),就必须有自己的代理人为法律事务做出最大努力。律师就是以自己的专业素养,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的。
其次,从专业分工看,法官懂法与律师懂法不是一回事。我们国家虽然也有了法官专业化的趋向,比如说设置了金融法院、互联网法院、海事法院等,但总的来说法官仍然是“全科医生”的要求,是要求各类案件都能够审理办理的,法院内部各审判庭、执行庭之间的调整也非常的频繁,专业化的法官队伍在部门法领域仍然任重道远。在一些地区,资深法官匮乏,许多专业能力不够强的法官仍然存在。而律师不同,许多律师都是有专门研究的擅长领域,如公司法律师,如证券法律师,如劳动法律师,所以律师在部门法上,专业性可能更突出一些。正因为专业,所以才能有提升有突破。当然也有混日子的律师,而这是必然要被社会都淘汰的。
再次,从社会经验看,法官懂法与律师懂法不是一回事。法官虽然参与诉讼活动,但仍然是国家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公务员序列。而律师是市场化的社会力量,律师是深深扎根于社会基层的有生力量。律师对于市场经济的理解,对于社会资源的把握,对于社会运行的观察,往往要更加深刻,更加全面。法官的走向往往是书生意气,理论达人(并不是说这样就不好),而律师要更贴地气,更有社会感。
最后,多元化的法治社会本来就要求多元化的法治主体。上述三点其实都是一些角度的不同,如果要更加概括的说,这就是多元化的法治社会的本来要求,参与法治进程本来就应该有各种角色。题主的问题甚至还可以再延续,比如说如果全民的法律意识都很高,是不是就不需要律师了。不是的,律师这个职业能存在,而且会一直存在下去,就在于法治国家的建设是一个极其漫长的过程,而且越是精巧、严谨、细致的法律体系,越需要更多更广泛更专业的力量参与进来。我们国家的法治还有太多不那么完善的地方,这恰恰是一个继续提升继续完善的重要机遇期。在法治建设比较成熟的西方,律师有着更高的社会地位和更高的待遇,就是很好的证明。
法官越懂法律,越需要律师的存在。 ,因为法官是案件的审判者,但是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法官是不会向诉讼的当事人就诉讼时效的问题作任何说明的,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要有一个辅助的效果,而且要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对当事人进行告的保障,而且法官也可能会受到两个人的误导,所以要要求有其他的人来对这个局面进行解决。
律师是法律共同体的一份子,是法学发展不可缺少的中坚力量,是学法、用法、化解分歧必要的一份力量,因此不仅现在需要律师,将来会更需要律师,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这是由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化决定的!
二、法治的第一要义是法律至上这句话有没有争议
有,应该是有法必依,法律至上到最后了
三、如何保障法律的至上地位?
1、要有完整的法律体系;2、要有强大的公正廉洁的司法机构;3、要有强大的普法队伍;4、人民群众普遍掌握法律知识。必须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才能保证法律至上地位。
四、法律至上和法律万能是同义异词?
不是,单从字面解释:
法律至上应该是指使法律这种体现阶级意志的共同的行为准则成为其管辖范围内所有人(不分阶级、党派、身份、财富)的行为要求,不得例外。
而法律万能则是指法律能解决一切问题。这明显是错误的,至少这个说法忽视了法的局限性。
因此二者非同义词,前者应该对法律能够调整的范围内的事物而言,后者法律万能是错误的认识(例:法律不能给买早点)。
五、“在行政法中,法律至上是指行政主体的一切行政活动均不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是对还是错,原因是什么
法律至上是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必须依照法律赋予的职权、程序进行行政,绝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特权的行政,也绝不允许行政主体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行为,因为他们的权力是法律赋予的,而权力决不能凌驾法律之上,否则我们就不是依“法”治国,而是以”人“治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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