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列宁主义还有意义吗?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还有意义吗?
适用于当时的时期是非常先进的思想,但在如今也有一定的参考,借鉴价值。
二、公安执法监督有什么特征和意义
特定性、广泛性、多样性和程序性。公安监督为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和公安机关外部监督。
一、公安执法监督基本特征
(一)监督对象的特定性。对象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
(二)监督主体的广泛性。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社会组织、个人和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
1、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
⑴督查制度;
⑵法制部门监督制度;
⑶公安行政复议制度;
⑷公安赔偿制度;
⑸职务回避制度。
2、公安机关外部执法监督:
⑴国家权力机关监察制度;
⑵行政监察制度;
⑶检查监察制度;
⑷行政诉讼制度;
⑸社会监督制度。
(三)监督形式的多样性。
权力机关、人民政府以及上级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检查、审查、调查等形式进行监督;
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对侦查、执行刑罚等活动进行监督;
行政监察机关可以通过检查、调查等行政检查程序进行监督;
督查机构则依照专门的督查程序监督;
其他社会监督主体可以通过批评、建议、检举和控告等形式进行监督。
(四)监督过程的程序性。
公安执法监督是一种法律制度,其形式通常表现为依法进行的、可以产生某种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因此,无论何种主体、出于何种理由进行的监督,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遵循法定的程序。
二、公安执法监督意义
(一)公安执法监督是实现公安机关的重要条件;
(二)公安执法监督是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依法职责、行使职权的重要手段;
(三)公安执法监督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四)公安执法监督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和途径。
三、简述法律监督关系的主要特点?
法律监督的专门性。人民检察院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就是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就是法律监督机关。这说明了法律监督主体的专门性,人民检察院是唯一的法律监督机关。
法律监督的独立性。检察机关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在宪法上的独立地位保证了其在权力行使的独立性方面相比其他国家的检察机关具有明显的优势。
法律监督的制衡性。法律监督不需要借助其他外界的力量就可以直接进行监督,法律监督的制衡性还可以从法律监督的外部性、平权性、公权性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法律监督的程序性。从法律监督的基本权能来看,其程序性监督的特点是很明显的。这里所称的程序是指法律监督主体实
监督范围的特定性。法律监督并不是对公民个人、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的所有违反法律的活动都可以进行监督,它监督的范围应是公民个人、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违反法律且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四、司考法理学中什么是法律监督
一般来说,实现法律监督必须具备下列五个要素:(1)法律监督的主体是指由谁来实施监督。在我国,监督主体具有广泛性和多元性。2)法律监督的客体是指监督谁或者说谁被监督。在我国,所有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大众传媒和公民既是监督的主体,也是监督的客体。(3)法律监督的内容包括与督客体行为的合法性有关的所有问题。(4)法律监督的权力与权利是指监督主体监视、察看、约束、制约、控制、检查和督促客体的权力与权利。5)法律监督的规则包括法律监督的实体规则亏程序规则两部分。 上述五个要素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监督机制。
五、对现当代某位管理思想家进行简单评述
彼得·德鲁克(Peter F.Drucker,也译彼得·杜拉克)——世界管理学界德高望重的一代宗师,被尊称为“现代管理学之父”(TheFather of Modern Management),“大师的大师”(Guru'sGuru),他对现代管理学的巨大贡献,及其管理思想的实践性、前瞻性和科学性已为世人所公认。
六、公民积极正确地行使建议权和监督权有什么意义?
从宪政的角度来时,国家的管理是在宪法的保障下由公民来进行的。其中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公民对国家事务管理的建议权和监督权。通过两权可以实现公民对国家的管理,同时也使公民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遭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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