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哪些关于领海的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这项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
(二)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的领海以连接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上各基点之间的各直线为基线,从基线向外延伸12海里的水域是中漏扒国的领海。在基线以内的水域,包括渤海湾、琼州海峡在内、都是中国的内海、在基线以内的岛屿,包括东引岛、高登岛、马祖列岛、白犬列岛、乌岳岛、大小金门岛、大担岛、二担岛、东碇岛在内,都是中国的内海。
(三)一切外国飞机和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许可,不得进入中国的领海和领海上空。
任何外国船空掘舶在中国领海航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令。
(四)以上(一)(二)两项规定的原则同样适用于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 ……
(斗搜核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为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和对毗连区的管制权,维护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制定本法。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施行
以上供参考。
为了维护我国的领海主权、国家安全和我国的海洋权益,1958年9月4日咐弯物,我国政府发表了关于领海的声明,初步建立了我国的领海制度。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衡液》,1996年5月闹段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19次会议通过了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决定,同时,公布了我国大陆沿海的部分领海基点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点。这样,我国基本上健全了领海法律制度。
我国1958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声明》,1992年2月25日,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确定了我国领海制度。
其主要内容有14项:
(1)领海宽度为12海里。此项规定适用于我国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中沙群岛、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国的岛屿;
(2)中国对领海的主权及斗滑于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和底土;
(3)中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划定,由各相邻其点之间的线组成;
(4)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国领海的权利,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国领海,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5)外国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中国领海,必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
(6)外国船舶通过中国领海,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
(7)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空粗腊险物质的船舶通过中国领海,必须持有有关证件,并采取特别预防措施;
(8)中国政府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和制止对领海的非无害通过;
(9)外国船舶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由中国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10)为维护航行安全和其他特殊需要,中国政府可以要求通过中国领海的外国船舶使用指定的航道或者依照规定的分道航行制航行;
(11)外国军用船舶或者用于非商业目的的外国政府船舶在通过中国领海时,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中国有关主管机关有权令其立即离开领海,对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船舶国应负国际责任;
(12)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组织或个人,在中国领海内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须经中国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遵守中国法律和法规。违反上述规定凳升,非法进入中国领海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活动的,由中国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13)外国航空器只有根据该国政府与中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或者经中国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或者接受,方可进入中国领海上空;
(14)中国有关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时,可以对该外国船舶行使紧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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