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论国际法上国家之间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构成与责任?
国际不法行为导致的责任叫做国家责任。
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在违反国际法上的义务时,所需要承担的不利后果。
国家责任由以下两点构成
国际不法行为
该行为可归于国家行为,国家责任应归于该行为国。
国际不法行为是指,国家违背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这些国际义务的余谨来源,既可以是激毁枣一国与他国订立的条约规定的义务,也可以是国际习惯法规则上的义务。并且,该国际义务一般必须是在有关行为发生时对该国有效的义务。
国家行为要件方面,国家只应对以国家或政府名义所从事的,或者依国际法可归于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明拆负责。一般情况下,以下行为都是国家行为:
国家机关的行为
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
一国交由另一国支配的机关所做的行为。(一国的机关如果交由另一国支配,即使从国家组织结构上看,该机关属于别国,但其行为应视为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逾越权限行事的机关的行为。(理论上,越权行为应视为行为人的私人行为,但是在实践中,十分难分辨职权的权限,而且权限问题是由国内法规定的,因此,国际法委员会的条款第7条规定:国家机关或授权行事政府职权的个人或团队的行为在国际法上视为国家行为,只要它们是在行使政府的职能,即使他们的行为超过了授权,甚至不符合指令,也视为国家行为。)
只要符合了上述两个要件,那么国家便应当承担国家责任。
另外,国家责任有一下免责事由:
同意。一国以有效方式表示同意他国实行某个与其所负义务不符的特定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该行为就不再被认为是违法的。
自卫。一国在遭受到外来的武力侵害时,实施个人的或者集体的武力抗拒攻击者,以保卫自身的生存,独立和安全。
反措施。反措施是指一国针对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所采取的对应措施。
不可抗力。
危难与危急情况。危难是指代表国家执行公务的机关或个人,在遭遇极端危难的情况下,为了挽救其生命或受其监护的人的生命,作为唯一的选择,不得已而作出的违反本国国际义务的行为。危急情况是指一国为保护本身的根本利益,对付严重而紧迫的危险不得已所作出的蛋违反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行为,同时该行为并不严重损害对其承担义务的国家的根本利益。
国家承担责任的形式包括:
继续履行和停止不法行为(continued duty to perform and cessation)
保证不重犯(non-repetition)
恢复原状(restitution)
补偿(compensation)(无法恢复原状,便只能补偿。)
抵偿(satisfaction)(多种形式,包括向受害国道歉。)
以上都是摘自《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邵津主编,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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