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的渊源?
一、我国法律的渊源?
当代中国法律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制定法形式,我国法律渊源可分为以下几类:
1、宪法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
宪法是集中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规定国家制度、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其主要功能是制约和平衡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高的法律渊源。宪法主要由两个方面的基本规范组成,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法律,源于人类对于规则的向往与人为制定规则的尝试,基本上人类法律的形成都经过一个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法律”的三部曲,法律文化的起源与发展也大抵遵循这个规律。在发展过程中由于不同的地理环境与人文特点,法律的发展会有自身的特点,今天就让我们来看看中国法律的起源与特点。
二、我国法律的渊源
法律渊源的含义及分类
1、法律渊源的含义
法律渊源是指法的源泉、来源、源头。作为法学的一个基本范畴,法律的渊源是一个比喻性并且极端模糊不清的说法,不同法系、地域、国家对其均有不同的表述。法学家奥斯汀将法律的渊源理解为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克拉克则认为法律的渊源则指法的形式。同样,在我国法理学界,学者们也曾在多种含义上使用过法律的渊源这一概念:
有的学者将其理解为历史渊源,即引起特定法律、法律制度、法律原则、法律规范产生的历史事件和行为。
有的学者认为,法律的渊源是法的本质渊源,即 法的根本性质,法律现象产生、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原因。
还有学者从其它的角度理解这一概念,比如法律的思想理论渊源,即对一国法律制度、法律规范起指导作用的理论原则和思想体系;载入,法律的文件渊源,即对法律规范的权威性解释和记载的文件。目前,在我国法理学界对这一概念的理解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种观点认为:法律的渊源是法律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其意义在于说明一个行为规则,通过何种方式产生,并且具有何种外部表现形式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才具有法律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的规范性依据。在 此问题上,有的学者将这种效力上的渊源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拘束力的渊源;另一类是虽无拘束力,但有参考价值埋羡的具有说服力的渊源。
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的渊源一般是指法律的形式渊源。其意义在于说明,某一规则如何产生,或者具有何种外部形式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并成为司法机关判案的权威性根据。
这两种观点共同之处是将法律渊源定位于法律效力的来源,但不同之处在于,前者强调规范性根据,侧重的是立法层面的意义;而后者将其界定为权威性根据旨在突出法律渊源的司法意义。
2、法律渊源的分类
由于法律渊源的含义不同,学者们对其分类的依据也响应的多种多样。综合看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
有的学者依据其载体形式将法律渊源分为:成文法渊源与不成文法渊源。凡表现为文字形式的制定法者为成文法渊源滚烂,反之则为不成文法渊源。
有的学者依据其制定是否经过国家立法程序将其分为制定法渊源和非制定法渊源。凡是立法机关依据严格的立法程序及法定职权所制定大液漏的法律即为制定法渊源,反之则为非制定法渊源。
有的学者依据能否直接援引为定罪处刑的依据将其分为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凡是可以直接援引作为司法机关定罪量刑的依据的均为直接渊源,反之则为 间接渊源。
除此之外,有的学者采用美国学者博登海默的分类方法,将法律的渊源分为 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即 那些可以从体现为权威性法律文件的明确文本形式中得到的渊源为正式渊源;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资料和值得考虑的材料,而这些资料和材料尚未在正式的法律文件中得到权威性的或至少是明文的阐述和体现。
同时,还有学者认为,法律的正式渊源等同与法律的直接渊源,法律的非正式渊源等同于法律的间接渊源。
法律渊源与法律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概念,也不能把法律渊源视为法律的表现形式,我国法律渊源的类型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昌棚灶文件耐扮、规章、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国际判例等。和森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段简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逗吵范性文件、规章、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握指裤规、国际条约、国际判例等。
三、什么是法律的渊源,正式的法律渊源包括哪些?
所谓法律的渊源就是指法埋伍律的具体表现形式,具体有: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部门弯旅或规章
5、地方法规
6、地方政府规章
7、国际条约
8、国际惯例
我知道的就只有这些了,不知道对你是否有帮助镇芦啊~~
所谓法律的渊源就是指法律的具体表现形式凳让,具体有: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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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地方法规
6、地方政府规章
7、国际条约
8、国际惯例
四、我国正式法律渊源
法律分析:正式法律渊源是指对于国家机关、公民和社会组织具有约束力的渊源。这种渊源是国家机关必须用来作为处理问题的根据,而不能回避的某些规定,是公民和社会组织寻求国家保护或者避免受到国家制裁的行为准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渣桐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如银坦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搏悉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十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十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十八)决定特赦;(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二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二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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