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与高建筑影响耕地采光有法律法规吗?
一、对与高建筑影响耕地采光有法律法规吗?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下称《规范》)中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时间的标准。”这个标准应该是目前判断采光权纠纷是否构成侵权的主要依据。
二、国家关于住房采光的规定
《皮世汪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于违章建筑引起的纠纷规定;《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
采光权,不光指现在房屋的建设除了要考虑相邻住宅之间的间距,以满足日照要求,还要综合考虑房屋的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是否符合现代人们的健康生活理念,那么我国关于采光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小编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一、我国关于采光权的法律规定
1、《民法典》(生效)第二百九十三条 【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97-103条对邻地利用,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截水、排水、通行、相邻防险作出了规定。但未对采光问题单独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4、《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市容、环境卫生和毗邻建筑的采光、通风。”“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发给建筑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5、《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其中第七条规定住宅设计应重视室内外环境,满足住宅对采光、日照、隔声以及热工、燃仔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适度。
6、《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于违章建筑引起的纠纷规定:“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二、实践中关于采光权的法律适用
上述条文明确了采光权的法律地位,但其运用到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对于以何种标准判断采光权被侵犯、是否该予以赔偿、赔偿范围及标准是什么均没有提供可参照的标准。
目前在现实生活中能够用来判断采光权是否被侵犯可参照的标准主要是《国家标准城市居民住宅区规划涉及规范》,“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一定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以上就是我国关于采光权的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发现我国在多个法律、返蔽法规条文中均提到了采光权这一概念,而对于具体的采光权标准相关法律法规中也给出了明确的标准,但是具体实践中是否达到了上述标准,该由哪个部门来进行监督执行,也许还需要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想要了解更多法律问题,欢迎咨询。
三、大棚影响采光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中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原设计建筑外增加滑辩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原有日照标准降低区改造的项目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时间的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橡轮
第二百九十五条不信如缺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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