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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录音,没有其他证据,向劳动部门仲裁,胜算大不大?

2023-05-01 09:45:14法律法规1

一、只有录音,没有其他证据,向劳动部门仲裁,胜算大不大?

录音也可以作为证据向劳动部门提出仲裁,因为像录音、照片、影像等属于声像材料证据的一种。只是说如果想要进一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该提供更多的证据,单一提交录音会显得证据不足。

二、录音证据,只要不承认,法院就不会采纳吗?

不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有关证据的若干规定,录言证据是间接证据,单一的间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只要录音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人民法可以采信。

三、录音证据效力认定最新规定?

关于录音证据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本案中当事人提交的录音,经当庭播放,对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因此属于无疑点的视听资料,而且有其他证据佐证,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证据的证明效力。

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

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四、录音的证据效力大吗

法律分析:符合以下条件的录音证据具有法律效力:1.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闹差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2.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隐私纯雀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在其工作处所或者住所以窃听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就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3.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录音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法院就应当确认该录音证据的证明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液裤皮;(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五、录音有法律效力吗

录音证据的法律效力也是有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录音证据属于视听资料,是法定证据种誉羡类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私采的视听资料也是证据。如果录音录制的过程没有侵犯了国家的、社会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就不会影响它的效力。合法取得的录音是有证明瞎贺效力的。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而录音资料是属于视听资料证据的一种。按照法律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而且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录音能作为证据在磨虚派法庭上使用。录音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大证据类型之一的“视听资料”,当然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只是证据和证明力不是同一个法律概念,证据是一种资格,证明力是一种结果和作用,证据未必能够证明待证目的,包括录音证据在内的所有证据都应当具备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录音证据具备证明力,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录音证据应当是真实存在的,诉讼当事人确实使用设备录取了音频资料。

第二,录音材料的来源应当是合法的,不能是通过绑架、胁迫对方陈述出来的。在这里需要知道,秘密获取的录音也就是偷录音未必不具备法律效力,只要偷录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即可。

第三,录音的内容应当与本案有关联,能够反映本案的相应事实,不能是与本案无关的内容。【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录音证据的法律效力也是有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郑碰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录音证据属于笑丛档视听资料,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私采的视听资料也是证据。如果录音录制的过程没有侵犯了国家的、社会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就不会影响它的效力。合法取得的录音是有证明效力的。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而录音资料是属于视听资料证据的一种。按照法律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而且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录音能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录音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大证据类型之一的“视听资料”,当然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只是证据和证明力不是同一个法律概念,证据是一种资格,证明力是一种结果和作用,证据未必能够证明待证目的,包括录音证据在内的所有证据都应当具备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录音证据具备证明力,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录音证据碰乱应当是真实存在的,诉讼当事人确实使用设备录取了音频资料。

第二,录音材料的来源应当是合法的,不能是通过绑架、胁迫对方陈述出来的。在这里需要知道,秘密获取的录音也就是偷录音未必不具备法律效力,只要偷录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即可。

第三,录音的内容应当与本案有关联,能够反映本案的相应事实,不能是与本案无关的内容。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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