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岁半小宝刚一周岁,我离婚后能争到孩子抚养权吗
一、三岁半小宝刚一周岁,我离婚后能争到孩子抚养权吗
按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都处在哺乳期,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关于工伤认定和工伤鉴定的具体操作方法。
伤者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伤后一年内到劳动局工伤科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准备如:劳动合同或者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诊断证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等材料。
领取到工伤认定书,劳动者经过治疗病情稳定或者出院时,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准备如:
1、劳动能力申请书;
2、工伤认定书;
3、医疗终结证明或者医生诊断证明;
4、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5、被鉴定人一寸彩照;
6、其他,比如CT照片以及报告等材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三、前夫把孩子转学,我能拿回抚养权吗?
1、对方将孩子转学,一般难以构成另一方要求变更抚养权归属的法定事由。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的原则,是以孩子随哪一方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同时综合考量双方的是否一方已经丧失再育能力、是否一方有其他子女另一方无其他子女等各方面条件,作出符合孩子利益,同时兼顾双方具体情况及情感诉求的判决。
如果当事人意欲变更抚养权,需要在对方出现有抚养条件却不履行抚养义务、严重传染性疾病、经济状况严重恶化、遗弃、虐待孩子等对孩子身心健康发展有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抚养权,此时,当事人若举证得力,应该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A、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B、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C、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A、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B、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C、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D、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7,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8、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无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成长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双方对抚养权归属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按照子女的权益以及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9、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监护义务,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除了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之外,不得处置被监护人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义务,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应当承担责任,造成被监护人财产损失应当赔偿。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36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8条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至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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