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受理的轻伤害案件,法院已受理,公安机关对此案是否应该撤销?有什么法律依据?
一、公安机关受理的轻伤害案件,法院已受理,公安机关对此案是否应该撤销?有什么法律依据?
可以撤销。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刑事案件立案后当事人可以撤销吗
你好,刑事案件被立案的话,个人认为应该是无法撤销的,因为被立案的话,说明已经 触犯了刑事 法律规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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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公安部门可以撤回么?
如果立案后,经侦查发现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嫌疑人犯罪,就会销案。
四、刑事案件立案后能撤销吗?
但是如果是自诉案件,可以撤销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经过了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第2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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