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有哪些法律拟制?
一、刑法中有哪些法律拟制?
法律拟制,又称法定拟制,是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该规定处理。
法律拟制的目标通常在于:将针对一构成要件所作的规定,适用于另一构成要件。我国刑法规定了许多法律拟制条款。
比如,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定罪处罚。
该条规定的行为原本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但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拟制,赋予其与抢劫罪相同的法律效果。
如果没有这一法律拟制,对上述行为显然不能以抢劫罪论处。
与此类似,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五款、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等条款,都是关于法律拟制的规定。扩展资料:法律拟制意义1、区分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的基本意义,在于明确该规定是否修正或补充了相关规定或基本规定,是否导致将不同的行为等同视之。
换言之,将某种规定视为法律拟制还是注意规定,会导致适用条件的不同,因而形成不同的认定结论。
例如,刑法第247条前段规定了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后段规定:“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如果认为本规定属于注意规定,那么,对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行为,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条件是,除了要求该行为致人死亡外,还要求行为入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本书不赞成此观点)。
3、如果认为本规定属于法律拟制,那么,只要是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有无杀人故意,都必须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换言之,尽管该行为原本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成立条件,但法律仍然赋予其故意杀人罪的法律效果。
4、再如,刑法第382条第3款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倘若认为该款属于法律拟制,则意味着一般主体参与以特殊身份为要件的犯罪时,原本并不成立共同犯罪;
二、法律拟制和结合犯区别?
法律拟制是指法律中用视为二字,将甲事实看做乙事实,使甲事实产生与乙事实相同的法律效果,对于结合犯属于法律拟制吗,还得看具体的情况
三、法律拟制和注意规定
法律分析:(一)注意规定: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例如,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此条即属注意规定(二)法律拟制: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行为也按该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四、什么叫拟制性法条
法律拟制是指法律中用“视为”二字,将甲事实看做乙事实,使甲事实产生与乙事实相同的法律效果。
法律拟制(或法定拟制),是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据此,即使某种行为原本不符合刑法的相关规定,但在刑法明文规定的特殊条件下也必须按相关规定论处。
法律拟制其特点是导致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法学上的拟制是:有意地将明知为不同者,等同视之。
扩展资料:
意义:
区分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的基本意义,在于明确该规定是否修正或补充了相关规定或基本规定,是否导致将不同的行为等同视之。
将某种规定视为法律拟制还是注意规定,会导致适用条件的不同,因而形成不同的认定结论。
如果认为本规定属于注意规定,那么,对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行为,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条件是,除了要求该行为致人死亡外,还要求行为入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本书不赞成此观点)。
如果认为本规定属于法律拟制,那么,只要是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有无杀人故意,都必须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换言之,尽管该行为原本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成立条件,但法律仍然赋予其故意杀人罪的法律效果。
再如,与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倘若认为该款属于法律拟制,则意味着一般主体参与以特殊身份为要件的犯罪时,原本并不成立共同犯罪。
因此,对于一般主体参与以特殊身份为要件的犯罪的,只要没有这种拟制规定,就不得认定为共犯(本书不赞成此观点)。
如果说该款只是注意规定,则意味着一般主体参与以特殊身份为要件的犯罪时,根据总则规定原本构成共同犯罪;所以,不管分则条文中有无这一注意规定,对一般主体参与以特殊身份为要件的犯罪的,均应认定为共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律拟制
拟制性法条:是指立法者虽然明知拟处理的案型与其拟引法条所处理之案型在构成要件上有很大的不同,但仍将二者拟制为相同并且赋予其相同的法律效果,换言之,通过拟制将不同的案型当成相同,然后据之作相同的处理,这种使其具有另一法条针对不同法律事实所赋予的法律效果的法条,便称之为拟制性法条。这种法条在立法技术上通常使用“视为”用语。拟制性法条依其功能又可分为隐藏的引用和隐藏的限缩两类。
拟制性法条:是指立法者虽然明知拟处理的案型与其拟引法条所处理之案型在构成要件上有很大的不同,但仍将二者拟制为相同并且赋予其相同的法律效果,换言之,通过拟制将不同的案型当成相同,然后据之作相同的处理,这种使其具有另一法条针对不同法律事实所赋予的法律效果的法条,便称之为拟制性法条。
这种法条在立法技术上通常使用“视为”用语。拟制性法条依其功能又可分为隐藏的引用和隐藏的限缩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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