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
刑事案件不立案,主要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没有犯罪事实。一种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或依据《刑法》无需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种情形:没有犯罪事实:有可能是以下三种情况之一
(1)、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发生
(2)、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即没有触犯法律
(3)、犯罪事实没有证据证明
第二种情形: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据《刑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刑诉法》15条规纯岩定情形,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包括: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渗郑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做喊御;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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