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股权转让协议的认定有哪些原则
法院对股权转让协议的认定有哪些原则
1、合同约定转让公司全部股权及资产,在实际履行中仅对股权办理过户手续的,未办理资产产权变动手续的,应认定当事人之间仅实际发生了股权转让法律关系。
2、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方不需向受让方开具发票的条款是以损害国家税收利益为目的,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2)项的规定,应为无效条款。
3、所涉股权系第三人所有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
4、公司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或者被宣告破产,不影响以公司股权为标的物的转让合同的履行。
5、当事人以自己的意思处分冒名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股权,其处分行为有效。
6、受让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受让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且未依法进行报批和评估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不当的低价受让该国有资产的,不属于善意受让人。
7、当事人明知所涉股权未经过评估而签订国有股权转协议的,若评估价格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可认定为恶意串通。
8、企业未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其场外交易行为无效。
9、上市公司股权置换协议未办理审批手续,股权置换的条款因不具备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批才生效的生效要件而未生效。
10、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股份禁止转让期内签订的约定在禁止转让期满后再办理转让手续的股份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
重大资产重组行为是怎么界定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重大资产重组前,公司控股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算内幕交易。期限界定:重大资产重组公开前。
内幕交易,亦作内线交易,是指:于获悉未公开且后来证实足以影响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市价的消息后,进行交易,并有成比例的获利发生的行为。
简介:
内幕交易行为人为达到获利或避损的目的,利用其特殊地位或机会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侵犯了投资公众的平等知情权和财产权益。
内幕交易丑闻会吓跑众多的投资者,严重影响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同时,内幕交易使证券价格和指数的形成过程失去了时效性和客观性,它使证券价格和指数成为少数人利用内幕信息炒作的结果,而不是投资大众对公司业绩综合评价的结果,最终会使证券市场丧失优化资源配置及作为国民经济晴雨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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