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论文 > 正文内容

保大保小法律规定

2024-10-25 23:14:51法律论文1

一、保大保小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保大保小是怎么操作的

很简单,但是有点残忍,保大:不关小孩死活,尽快把小孩在损害母体的情况下弄出来,因为一直流血,母体很快会支持不住的;保小的:剪开,拿出小孩。

希望可以帮到你 望采纳!

三、生孩子面临危险,婆婆老公有权利不保大人吗

这则新闻引起了很大争议,有的人认为医生做法是对的,不应该被起诉;有的认为老公和婆婆的做法让人心寒,怎么能放弃大人选择孩子呢!

也有律师给出了建议,孕妇还没有生产,属于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权,他人无权剥夺,而胎儿还没有出生,不属于自然人,相信医生的判断,尊重医生的决定,会做出最有利的选择。

作为想要做妈妈的女人,生孩子就面临着风险,风险来临时如何抉择,要提前想好,若果对老公和婆婆实在不放心,可以在生产之前设置自己的父母为监护人,也可以自己提前签好声明,在遇到“保大人和保孩子”的情况下,先保大人。

不知道老公和婆婆是怎么想的,在你们眼里儿媳妇就那么一文不值吗?没有了母亲的照顾孩子就能健康长大吗?俗话说:“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孩子没了以后也会有的啊!

你只想到了你家的“后继有人”,人家娘家人不在,在的话是绝对不会同意的,擅自做主“留子去母”其心可见一斑。

产妇经过了这场生死劫难也应该看明白你的眼前人、你的枕边人的居心是多么可怕,在关键时刻的选择真的是让人心寒、绝望,所以,长点心吧。

四、新民事诉讼法中对行为保全是如何规定的?

新民事诉讼法中对行为保全的规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扩展资料:

历史沿革

所谓行为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的概念中,为了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一步的损害,法院有权根据他们的申请对相关当事人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这一制度的确立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

在罗马法中,禁止令状就是早期行为保全制度的体现。禁止令状(Interdicere)是罗马执政官根据受害人的请求而发布的禁止从事某项行为的命令,通常所涉及的利益具有准公益性。

这种令状具有一定的假设性。人们并不要求裁决者依据令状判罚,而是直接要求当事人在所提出的事实属实的情况下遵从命令。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认为罗马法的禁止令状已经具备了现代意义上的行为保全的雏形。

罗马帝国崩溃之后,经过教会法、欧洲王室法的发展,直到14世纪末15世纪初,英格兰的大法官创立了衡平法管辖权,提供禁止令救济,从而真正建立起了英美法中的行为保全制度━━中间禁令。

法兰西和德意志王室法在13世纪及其后来,经历了巨大的变化,开始越来越明显的不同于英格兰王室的法律,诉讼程序变得越来越学理化和复杂化。

19世纪70年代随着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的颁布,以假处分为标志的行为保全首次确立下来,大陆法系的行为保全制度由此逐步走向定型化。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行为保全

五、老婆难产,情况紧急,只能保一个,保谁?

老婆肚子里的孩子是自己家的孩子,那你老婆也是人家辛辛苦苦养大的,人家为你家添加了一个生命却失去了自己的孩子,你不管保大保小你都得受到道德上的谴责.在这种生死关头我认为应该尊重老婆的意见,孩子在她肚子里,命是她自己的,权利自然就在她手中凭什么由你来决定她的死活呢?这如果是我的话我优先选择肯定是老婆,毕竟孩子还没出世而老婆是一个活生生的人,就算失去生育能力又怎样我可以去领养.我娶个老婆不仅仅只是为了让她给我生孩子的,而是要一个能让我建立新的家庭的人,要了孩子没了娘这个家一样都是残缺的我要这孩子干嘛?父母以死逼迫要孙子,但对不起现在真正要死的人是躺在病床上的老婆而不是他们,我不会自私的为了一个子嗣要了自己女人的命.我下不了那决心也更没有权利去那样做.这其实就跟医生面对一个垂死的病人时,你知道他肯定会死但你不会亲手杀了他,而是你得告诉病人他的处境让他自己做决定.一张结婚证赐给你的是合法婚姻,不是赐给你一条命.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本文链接:http://www.sute006.com/post/1536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