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依照法律转让规定哪年?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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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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