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知识 > 正文内容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

2023-04-25 03:21:18法律知识1

一、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

民诉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

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基本要求

民诉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必须进行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所有遗漏当事人的,是违反程序的。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缺席判决。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则为违反法定程序。以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都需要发回原审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重审

三、民事诉讼的审理期限

民事诉讼通常在三到六个月内审结。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四、法律有规定说诉讼费用输方承担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当事人进行诉讼时,应该交纳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是指人民法院经审查并决定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其他诉讼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及处理有关案件的其他事项时实际支出的费用。案件受理费一般由案件的原告预交,被告反诉的也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费用由上诉人预交,双方都上诉的由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在房地产案件中,当事人所应交纳的其他诉讼费用有以下几项:

(1)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外)费。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费。

(3)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费用。

(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房地产纠纷诉讼(民事案件)的案件受理费,应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1)不满1千元的每件交50元。

(2)超过1千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4%交纳。

(3)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

(4)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

(5)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

(6)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7)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如果当事人申请的数额与实际不符的,案件受理费按人民法院核实的实际争议数额的计算收取。

另外,按照《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案件受理费虽然由原告预交,但最终它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负担。共同诉讼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除案件受理费外的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双方应负担的金额。

五、在民事诉讼的法庭上的辩护程序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案件法庭辩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后,先由原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陈述自己的意见。原告陈述后,原告有代理人的,由其代理人对原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完毕,由被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发言,并针对原告的发言进行答辩。被告有诉讼代理人的,在被告发言完毕后,其诉讼代理人对被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进行发言和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原、被告发言、答辩后,法庭应当让第三人发言或者答辩,让他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以及原、被告的发言、答辩,提出自己的意见。第三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经过上述法庭辩论顺序后,审判员应当让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就本案的问题互相向对方发问,辩驳对方的主张并阐述自己的意见。审判人员在当事人互相辩论时,应当使辩论集中在案件必须解决的问题上,必要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启发、引导,审判人员必须公平地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当事人不得滥用辩论权利,无理狡辩,互相争吵,甚至哄闹滋事。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时,都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因此,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以充分保证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本文链接:http://www.sute006.com/post/153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