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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的法律保护方式

2024-10-23 09:28:11法律论文1

软件的法律保护方式

我国于1990年9月颁布了《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计算机软件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并自1991年6月1日起实施,又在1991年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软件著作权的具体保护方法。将计算机软件纳入著作权的保护范畴是有它的合理性的,因为计算机程序和传统的文字作品很相像,这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计算机程序可用符号或数字表达并记录在磁带、磁盘或卡片上,与文字作品的表现形式极其类似;

二是复制和抄袭是对计算机软件的主要侵权方式,而禁止他人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抄袭,复制其作品恰好是著作权法的主要宗旨。因此,应用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成为国际流行的保护方法。然而仅仅用著作权法对计算机软件进行法律保护是不够的,原因是:

第一,著作权不具备排他性,如果两个计算机程序能够达到完全相同的结果,但两者又是以两种差别极大的高级语言表达的。那么,从著作权的角度看,其中一个程序并不侵犯另一个程序的版权;然而,从技术角度看,其中一个程序的作者可以全面研究另一作者的计算机接受、处理、传递数据等方式,从而使自己精确地(以不同语言的源程序)复制出操纵同类计算机的方法,并且,用户在使用上述两个程序时,分辨不出二者有什么实质不同。

第二,著作权保护只保护软件的“形式”,而不保护软件的“思想”。但在计算机领域里,保护思想与保护思想的表达形式都是必不可少的。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两点不足却正是专利保护之所长,专利保护不仅具有强烈的排他性,

而且既保护软件的“形式”,又保护软件的“思想”。当然,一项计算机程序想要得到专利法的保护,除了必须具备技术(即该计算机程序与某一技术领域相关,涉及了至少一个技术问题并且还可产生某种技术效果)外,还必须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中所述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现将著作权和专利权两种保护的优缺点比较如下:

著作权保护有以下优点:

取得的条件较容易,手续简便。著作权法要求所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具有独创性即可,而对欲获得著作权保护的计算机软件,只要按规定的要求进行登记即可。

保护期限长。大多数国家的保护期限为至著作权人死后五十年。

著作权保护的缺点:

著作权并不保护“构想”本身,只保护“形式”。

著作权有合理使用等原则,不像专利权那样具有强烈的排他性。

不具有排斥他人独立开发同样软件的专属权。

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之一。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国家还专门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参考资料: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是为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流通,促进计算机应用事业的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制定的.

包含以下内容: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的登记管理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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