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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

2023-04-24 06:23:27律师案例1

明清时期的法律

(一)律例与大诰、会典

1、明律与明大诰

(1)《大明律》――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初年开始编修,于洪武三十年完成并颁布天下的法典

A:特点: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其律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

B:历史地位:为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

C:其制定经过了四个阶段:吴元年草创――洪武六年详定――洪武二十二年更定――洪武三十年完成

①吴元年左相国李善长等草创,律文按唐律取舍编订,依《元典章》体例按六部顺序编定;

②洪武六年详定,仿唐律12篇体例,经朱元璋“亲加裁酌”后颁布;

(特点:名例律置于最后,内容繁于唐律。)

③洪武二十二年更定,以后例一篇冠首,其下仿《元典章》编纂体例,按六部改为吏、户、礼、兵、刑、工六律;

(特点:法典结构至此一变,基本条款仍同唐律,但“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立法技术也更为精细,体例更趋完备、科学。)

――注意:以后又将洪武十八年和二十年的《大诰》,选出147条附于律后

④洪武三十年最后完成,“刊布中外,令天下知所遵守”。

(2)《明大诰》――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时,为防止“法外遗奸”,手订的四编《大诰》,集中体现了他“重典治世”的思想。

A――大诰:原为周公东征殷民时对臣民的训诫;

B――明大诰:明太祖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

特点:

①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

②滥用法外之刑――如族诛、瘃首、断手、斩趾等等,都是汉律以来久不载于法令的酷刑;

③“重典治吏”,其中大多数条文专为惩治贪官污吏而定,以此强化统治效能。

注意: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明太祖死后,被束之高阁,不具法律效力。

2、清代律例的编撰。

(1)《大清律例》:于乾隆元年开始制定。乾隆梁灶即位之初,命律令总裁官对原有律例进行逐条考证,重加我,于乾隆五年完成,颁行天下。

――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汉唐以来确立的封建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在此都得到充分体现

(2)清代的例――条例斗渣芹、则例、事例、成例

条例――专指刑事单行法规,是由刑部或其他行政部门就一些相似的案例先提出一项立法建议,经皇帝批准后成为一项事例,指导类似案件的审理判决;

则例――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它是针对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空毕定的基本规则;

事例――皇帝就某项事物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一般不自动具有永久的、普遍的效力,但可以作为处理该事务的指导原则。

成例(“定例”)――经过整理编订的事例,是一项单行法规。

3、明清会典。

(1)《大明法典》:行政法典,起着调整国家行政法律关系的作用。

(2)《大清会典》与清代行政法:仿效《明会典》编定,记述各朝主要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制度。计有康煦、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部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二) 罪名、刑罚与刑罚原则

1、 奸党罪与充军罪。

(1)“奸党”罪的创设。朱元璋洪武年间创设,用以惩办官吏结党危害皇权统治的犯罪。

(注意:“奸党”罪无确定内容,实际是为皇帝任意杀戮功臣宿将提供合法依据。)

(2)在流刑外增加充军刑,即强迫犯人到边远地区服苦役

2、 从重从新与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

(1)实行刑罚从重从新原则

(2)“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对于贼盗及有关钱粮等事,不分情节,一律处以重刑且扩大株连范围;对于“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一般性犯罪,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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