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继承新规?
第一、两种情况下,子女或“不再继承”父母的房产
新规明确规定,父母可以自主选择房产继承人,也就是说,子女可能“不再继承”父母的房产。这种情况下,如果父母是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且合规合法分配房产,就算子女事后来闹也是没用的,因为父母的这一决定得到了法律的支持。
1、父母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房产和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换句话说,新规赋予了父母自主选择合法继承人的权利。这个“合法继承人”完全可以是子女之外的陌生人,只要父母愿意。这种情况下,等同于子女失去了合法继承权,即不再继承父母的房产。
打个比方,老王生前三个儿子不管不问,一直受邻居照顾。老王对此大失所望,于是提前通过公证遗嘱把名下一套总价200万的房产赠与了这位邻居。这种情况下,老王的三个儿子就不能够再继承老王的房子。即使去打官司去闹,也是没用的。
2、对于“不孝”的子女,父母直接可以剥夺其继承权。新规明确规定,“有抚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专家分析认为,这是一大进步,体现了立法的与时俱进,更会促进我国“孝亲文化”的培育。有的子女就是口口声声说我最爱父母,脚却在原地,没任何实际行动,只盯着父母的钱袋子。“新规”明确父母可以把那些“不孝”的子女,从合法继承人的名单中除名,就是对他们最好的惩罚。也给后人以警示作用。
第二、删除“公证遗嘱最高效力”,增加了两种立遗嘱的新方式
传统的立遗嘱方式有5种,分别是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值得一提的是,这5种立遗嘱的方式中,公证遗嘱的优先级别最高。如果一个人5种遗嘱全都立了,按照旧有的法规规定,执行时是以公证遗嘱为标准,因为其优先级别最高,法律效力最大。
新规对此有明显的变化,第一是“删除了公证遗嘱的最高效力”,第二是增加了两种立遗嘱的新方式:打印和视频录像遗嘱。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最高优先权,这意味着未来立多份遗嘱时,会以时间最近的那份合法的遗嘱为准,进行财产分割。
不过,为了防止老人“被胁迫”,立遗嘱的两种新方式均设置了附加条件:1、新规要求,在立遗嘱时需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2、要清晰手写签名和标注立遗嘱日期。
第三、新规增加了“宽恕制度”,“犯错”子女可恢复继承权
新规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新规同时明确,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换句话说,除了故意伤害被继承人和为争夺遗产而故意伤害其它继承人这两种极其严重的行为外,子女的其它“犯错”行为都可以“被原谅”、“被宽恕”。
顾名思义就是新规设置了“父母给子女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打个比方,小王因虐待父母丧失继承权,但他后来悔过,获得被继承人原谅,他能继承父母的财产吗?答案是能。父母原谅了他,他的合法继承权就恢复了,未来父母如果没有通过立遗嘱的形式,制定某位子女继承财产,那么小王则和其它子女一样,享有对父母房产及财产的继承权,即父母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第四、新规扩大了继承人“范围”,侄、甥可代位继承,避免了老人房产无人继承收归国有的情况出现
中国的独生子女家庭越来越多,尤其是大城市,“421”家庭格局逐渐形成,这意味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也在变相缩小。去年9月份,深圳就出现过老人去世留下数百万财产,因膝下无子女,这笔巨额财产无人继承,最终被收归国有。2018年11月份,上海还出现了,老人无儿无女,晚年由侄女照顾,但老人去世后,侄女却无法继承老人留下的一套房产,最后该套房产也被收归国有了。
所以在新规中,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进行了扩大:侄子、侄女、外甥和外甥女都成了法定继承人,同样享有合法继承权。换句话说,当第一、第二顺位继承人都不在的情况,侄、甥均可以继承。但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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