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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2024-10-20 23:45:01法律知识1

如何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第一,适当分解主要领导干部的权力和责任。

第二,要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

第三,要健全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法律监督机制,运用和规范互联网监督。

如何树立正确的执法为民思想,提高为人民服务意识?

以下是完整答案,如果有字数限制,那么只答大标题就可以了,具体内容可以不回答

一、端正执法思想,树立法治观念,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

执法思想是执法行为的先导。执法思想的核心问题在于执法的目的,也就是要解决为谁执法、为什么执法和执法者为谁用权、为谁谋利的问题。因此,作为执法者,公安队伍必须要有明确的执法目的和正确的价值取向,决不能为执法而执法。当前,我们公安队伍在执法活动中,首先要弄清“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通过强化宗旨教育,因势利导地引领民警针对执法实践中存在的偏颇作法,深入查摆,革除思想上存在的模糊认识,始终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理念,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决革除个别民警以管人者自居、自认为高人一等的特权思想,坚决革除一些民警对群众耍特权、抖威风、侵犯群众利益的恶习,坚决克服为地方利益执法、为单位利益执法、为小团体利益执法、为个人私利执法、为经济利益执法的错误思想和错误做法。坚持用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指导执法工作的方向、衡量执法工作的标准、改进执法工作的动力,整体促进执法理念的深层次转变。

二、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根本转变

严密的执法程序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基石,也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重要标志。规范执法行为,就是要把执法工作纳入法律化、制度化、程序化的轨道,使执法者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作为执法机关,公安机关要确保严格执法,不仅需要从实体上规范执法行为,更需要从程序上规范执法行为,因此,一方面要对程序意识淡薄这一当前公安队伍执法工作上最致命的弱点,坚持在执法办案中大力倡导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思想,并切实针对公安执法工作中一些重要环节和程序,精心制定科学具体的操作流程和工作标准,并辅以网络实时报接案科技手段,不断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公开公正,从源头扼制程序违法问题;另一方面,严密的程序是防止权力滥用、确保执法质量的保证,但程序的严密并不等于程序的繁琐。当前,部分执法程序过于繁琐,间接导致影响执法效率,要本着制定执法程序必须在公正与效率之间寻找最佳契合点的原则标准,抓紧作好简化、优化的工作,为逐步实现执法为民提供法制上的强有力保障。

三、加强教育培训,从严管理队伍,不断提高执法主体素质

素质建设是公安队伍建设的核心问题,没有高素质的公安队伍,就不可能有高水平的执法工作。近年来,公安队伍不断提高“门槛”,将民警的教育培训纳入公安队伍长远发展的重要日程,大力强化民警教育培训,以此来提高公安队伍综合素质特别是执法素质,以适应时代的要求。公安队伍要将法律素质作为最基本、最重要的素质指标,大力强化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职业道德意识培养,使绝大多数民警能够把外在的压力变成内在的动力,把外部的强制要求转化成为民警的职业习惯和自觉行动,不断促进队伍整体执法素质的稳步提升。

四、落实执法责任,严格责任追究,积极建立责权分明的执法制度

落实公安队伍的执法责任,就是要解决执法中“有所为、有所不为”的问题;严格执法责任追究,就是要明确失职渎职必须承担的责任后果。责任与权力是相辅相成的,没有无权力的责任,也没有无责任的权力。从严格责任追究的角度出发,责任都必须是明确、具体、可区分和可操作的,既不能用集体责任来掩盖个人责任,也不能用个人责任来替代集体责任。在当前,执法责任中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就是个人责任虚无化、集体责任模糊化、领导责任扩大化的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出路就是要在法律的框架内把执法者个人的责任具体化,把集体和领导者的责任明晰化。就执法权力与执法责任的关系来看,执法权力在一定意义上也是执法义务,因此,公安队伍必须行使法律赋予的执法权力,放弃权力就是失职渎职;同时也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执法责任,逃避责任就是违法行为。在教育民警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执法工作的同时,更要坚持“谁执法,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明确执法责任,严格执法责任追究,做到“问责有人,查纠到位;不放不纵,不漏不枉”,保证执法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五、强化执法监督,完善执法保障,努力创建良好执法环境

加强对公安执法行为的监督和保障是不分割的两个方面。执法权力不受制约必然会被滥用,必然会对群众利益和公民权利造成损害;执法保障是执法的物质基础,缺乏必要的物质保障,就难以做到严格、公正执法。对执法权力的制约仅靠公安机关“自律”显然是不够的,必须通过“他律”,即来自外部的监督,才能防止权力的滥用和权力的异化。要进一步整合纪检、监察、督察、法制、审计、信访等内部监督力量,加大警务公开力度,主动接受外部监督,通过各级人大、检察、监察机关的权力制约,普通公众的权利制约,新闻媒体的舆论制约,在监督机制上实现自身建设与外部环境的良性互动。党委、政府应把公安队伍建设和公安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坚决杜绝让执法机关自谋生路、以权谋利的做法,为公安执法工作提供有力保障;逐步对现行公安队伍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实现公安“人、财、事”权的统一,从制度上解决执法保障上的多极化问题,减少地方保护主义对警察权的分割和对执法工作的干扰,并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为基层减负降压,改善民警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为坚持从严治警,确保“执法为民”创造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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