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告的最后期限
一、追加被告的最后期限
1、追加被告的最后期限如下:
(1)追加被告的最后期限是法庭辩论终结前;
(2)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第一次开庭前通知其参加诉讼;
(3)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斗慧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二、追加被告的法律空族答规定有哪些
1、如果追加的被告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法院应当裁定追加并通知其他当事人;
2、在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穗首共同被告条件但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下,法院应当驳回追加被告的申请,告知原告可另案起诉;
3、被告申请追加共同被告,是否必要的共同诉讼。必须是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被告的,除此之外被告没有权利再行追加被告。原告是否同意追加。原告同意追加的,裁定准许;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可以借鉴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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