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
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六编规定了继承的一般规定、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以及遗产处理的相关规定。
其中,第一章一般规定包含内容为:继承的开始、继承的顺序、继承权的丧失等;
第二章法定继承规定包含内容为:法定继承顺序、代位继承、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利、继承遗产的份额等;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规定包含内容为:遗嘱执行人的指定、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遗嘱的撤回、无效遗嘱、服义务遗嘱等;
第四章遗嘱的处理规定包含内容为:遗产管理人、遗产分割对于胎儿份额的保留、遗产分割原则等。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5、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2、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1、自书遗嘱;
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打印遗嘱;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4、录音录像遗嘱;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口头遗嘱;
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1、遗产管理人
(1)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2)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
(3)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4)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2、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1)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2)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4)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5)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6)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3、遗产分配
(1)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3)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4)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5)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6)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7)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8)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9)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0)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遗嘱是否可以指定谁不得参与继承
法律分析:遗嘱是可以指定谁不得参与继承的。但不得指定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不得参与继承,否则该遗嘱条款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且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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