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公司投资权和担保权的限制?
公司法对公司投资权和担保权的限制?
1、新公司法已经取消了对外投资比例的限制,但对投资的企业性质存在一定的限制;
2、担保必须履行严格的法定程序,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3、具体可参见下述条文: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向允许有承担有限责任的投资人的非法人企业投资,并以该投资额为限对所投资的公司或者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即公司可以成为有限责任人,不能成为无限责任人。如果公司成为无限责任人,那就意味着公司要以全部的资产用来清偿它所投资的公司债务,这不仅加重了公司的的责任限度,而且也影响了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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