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对于审批部门拖延审批的相关规定,如第三十九条所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监察机关举报,若审批部门无故拖延,将由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建设单位需严格遵循市政府设定的工作时限,确保项目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及时完成,如有拖延导致工程延误,涉及公务员或任命人员的,也将由监察机关追责。
针对政府有关部门的违法行为,如第四十条所列,如违法批准报告、设计、开工或资金拨付等,将被责令改正并追究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建设单位如未经批准擅自开工、改变建设标准或违规操作,将受到整改和法律责任追究,严重者将被禁止三年内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咨询、设计等中介机构在项目编制评估中弄虚作假或严重失实,将受到通报批评,并可能面临禁止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的处罚;而相关单位如在项目中违反规定,将面临资质降级或取消,造成经济损失者需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领导人的不当干预或授意,以及对项目程序的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政府投资项目出现重大事故,不仅追究建设、勘察、设计等单位的责任,还会追究项目审批、执行和监管人员的行政责任。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