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本人签字由代书人代签有效吗?
一、代书遗嘱本人签字由代书人代签有效吗?
代书遗嘱本人签字由代书人代签无效。法律规定 ,代书遗嘱需有其他两个以上证人在场,一位是代书人 ,一位是证人 ,遗嘱人不会写字可以摁手印。
代书遗嘱人本人签字需由公证处公证方能有效
代写遗书本人签字无效,必须有遗嘱人签字或遗嘱本人摁手印才有效。
没有法律效力,只能作为证据
二、代书遗嘱法律规定
一、代书遗嘱有哪些条件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也属于遗嘱的一种形式,即遗嘱可以由他人代书。
(一)符合遗嘱的一般要求
1、立遗嘱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设立遗嘱。
2、立遗嘱人思想表示真实。
3、遗嘱处分的财产为立遗嘱人合法财产。
4、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
5、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并注明年、月、日。
6、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名。
(二)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4、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二、代书遗嘱要写明哪些内容
代书遗嘱格式必须写清楚以下内容:
1、指明接受主体。明确指明谁是遗嘱继承人,如果是遗赠必须写清楚谁是遗赠的接受者。
2、指明分配方法及数额。遗嘱中必须写清楚遗产的分配方式或者写清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具体项目或数额。
3、指明要求。对某些遗产遗嘱人可以指明其特殊要求,如遗产作什么用,接受遗产的同时应履行什么条件等。
4、遗嘱还必须由遗嘱人签名、盖章,注明立遗嘱时的年、月、日。
代书遗嘱是比较常见的遗嘱类型,一些不会写字的老人一般都会委托他人代书遗嘱。不过,遗嘱是不能由子女或者配偶来代写,否则就会无效。此外,代书遗嘱还需要有见证人,对见证人也有要求。
三、代书遗嘱的有效条件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即代书遗嘱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件是:
1、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
2、见证人之一代书;
3、要注明代书遗嘱的年、月、日;
4、要有代书人、其他见证人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遗嘱代书人必须不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是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因其直接参加继承,同继承存在着直接而重大的利害关系,如果让他们担任遗嘱代书人,难免会弄虚作假,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利益,甚至出现篡改遗嘱、歪曲遗嘱本意、增加或减少遗嘱内容等行为,给其他继承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即使作为遗嘱代书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本人没有恶意,也没有弄虚作假从中渔利,但因为其特殊的身份,必然引起其他人的猜疑,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因此,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遗嘱代书人。
遗嘱代书人、见证人所需条件1、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应当是成年人或者是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2、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必须是理智健全的正常人。精神失常、丧失理智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因此,不得作为遗嘱代书人和见证人。
3、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必须是能够了解遗嘱内容、知晓遗嘱所用语言的人。在通常情况下,盲人、文盲、不知晓遗嘱所用语言的人,不能成为该遗嘱的代书人或见证人。
4、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必须是与继承遗产无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和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他们与继承死者的遗产有切身之利害关系,因此,不能作为遗嘱代书人,见证人。
【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如果代书遗嘱,内容要素要完整,尤其是立遗嘱的时间和遗嘱人、见证人签名,千万不可遗漏。代书遗嘱时要慎重选择符合法律规定的见证人,一般情况下可以选择具有继承关系之外的亲属在场见证,可以邀请律师或者具有法律知识的朋友协助订立代书遗嘱。
四、代书遗嘱满足哪些条件才有效
法律分析:民法典规定,代书遗嘱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遗嘱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遗嘱没有伪造、篡改的,就具有法律效力。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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