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有什么要求?法律对城市房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是如何界定的?
一、法律对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有什么要求?法律对城市房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是如何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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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登记
法定依据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1998年1月1日施行)
办事程序
(一)总登记
(二)初始登记
(三)转移登记
(四)变更登记
1. 受理
2. 房屋测绘
3. 复审
4. 审批
5. 缮证,发证
6. 资料归档
(五)抵押登记1. 受理2. 评估3. 复审4. 审批5. 缮证,发证6. 资料归档
(六)注销登记1.受理2.房屋拍照3.复审4.审批5..注销,归档
申报材料
㈠总登记1.房屋产权人身份证明2.原《房屋所有权证》3.换证申请书㈡初始登记1.土地使用证复印件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房屋竣工验收报告4.房产测绘队出具的测绘报告㈢转移登记1.房屋所有权证书2.房屋转移证明材料(房地产转移合同或协议法院司法文书,房地产赠与、继承公证书等)㈣变更登记1.房屋所有权证2.房屋翻建的批件,房屋面积发生变化的证明㈤抵押登记1.房地产抵押合同2.借款合同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合同收据,商品房备案证明4.土地使用证复印件㈥注销登记1.原房屋权属证书2.房屋拆迁审批手续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证件齐全)他项权利登记3个工作日注销登记2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登记费:100㎡以下(含转移)65元/件。100㎡以上每㎡加收0.3元(含部分房屋抵押或典当进行的他项权利登记、改建及改变用途的权属登记);2.继承受理登记费:按登记费50%收取(含以完整房屋产权抵押或典当进行的他项权利登记)3.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权属登记:50元/件4.“三改”企业产权变更登记只收工本费:10元/件5.房屋换证登记费:20元/件6.申请人逾期申请房屋登记,按登记费3倍以下收取7.档案证明费:10-50平方米30元51-100平方米50元101-150平方米100元151-200平方米200元201平方米以上400元《关于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及换发房屋权属证书收费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房涉字[1999]55号)《关于审定查阅馆藏档案资料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复函》(吉省价收函字〔1996〕58号);《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9号)
二、怎么办理房屋初始登记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
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登记簿;
(五)发证。
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第一节 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六)房屋测绘报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人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第三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八条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房屋灭失的;
(二)放弃所有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申请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抵押合同;
(五)主债权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三、购买商品房如何办理登记确权手续
一、房屋确权是保障房屋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唯一完全的物权。同时,也是房地产权属登记、权属变更、转让、评估、抵押、中介服务等的产权、产籍的管理提供法定依据。
二、办理手续如下:
1.办理房产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申请单位(人)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填写房产登记申请审批书,提供规定的资料进行登记;区房管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到现场勘测丈量、绘制平面图;符合登记要求的,将全部资料一式二份(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图纸一式三份(有共有权人的按共有人数增加),报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审批填制房屋权属证书,委托区房管局将权属证书发给申请单位人)。
2.办理房产转移登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单位(人)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填写房产登记申请审批书,提供规定的资料;区房管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后,报市房产交易所进行复审;市房产交易所复审后,当事人全部到场,办理交易手续,交纳规定税费后,报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审批填制房屋权属证书,委托市房产交易所将权属证书发给申请单位(人)。
3.办理房产租赁登记。申请单位(人)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填写房屋租赁登记申请审批书,提供规定的资料;区房管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后,报市房产交易所进行审批,填制租赁许可证,委托区房管局将租赁许可证发给申请单位(人)。
4.办理军队、涉外房产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申请单位(人)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填写房产登记申请审批书,提供规定的资料,登记中心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到现场勘测丈量、绘制平面图,填制房屋权属证书,发给产权单位(人)。
5.办理军队、涉外房产转移登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单位(人)到市房产交易所填写房产登记申请审批书,提供规定的资料,交易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到现场调查,当事人一起办理交易手续,交纳规定税费,报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审批填制房屋权属证书后,委托市房产交易所将权属证书发给申请单位(人)。
6.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军队、涉外房产租赁登记。申请单位(人)到市房产交易所填写商品房预售登记申请审批书或房屋租赁登记申请审批书,提供规定的资料,交易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批,填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租赁许可证并发给申请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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