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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工作规范

2023-04-18 06:16:48律师案例1

一、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工作规范

法律分析: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各类案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者颤要求:(1)依法受理案件,如实立案;(2)执法主体合法,符合管辖范围规定;(3)调查取证合法、及时、客拿灶观、全面,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4)定性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量处适当;(5)适用强制措施、侦查措施、调查措施法律手续完备,程序合法;(6)法律文书规范、完备,案卷装订规范。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重大涉外犯罪案件包括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和其他重大的涉及外国人或者需要与外国交涉的犯罪案件。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条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建立、完善和严格执行办案责任制度消嫌扮、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执法监督制度。在刑事诉讼中,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下级公安机关对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必须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二、公安部十项规定

1.要改进调查研究。

2.要精简会议活动。

3.要精简文件简报。

4.要规范表彰考核。

5.要加强工作统筹。

6.要简化公务接待。

7.要规范公务出访。

8.要改进新闻报道。

9.要严格文稿发表

10.要加强督促检查

一、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预防型纯、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3)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4)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5)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6)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7)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8)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9)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10)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11)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12)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13)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公安部下面有几个部门

公安部内设部门有:办公厅、纪检监察局、警务督察局、人事训练局、宣传局、经济犯罪侦查局、治安管理局、边防管理局、刑事侦查局、出入境管理局、消防局、铁道部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监所管理局、交通部公安局、民航总局公安局、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法制局、谈拆国际合作局、装备财务局、禁毒局、科技局。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安机关监督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卜侍咐长负责。公安部督察机构承担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为执法勤务机构,由专职人员组成,实行队建制。

第三条 公安部设督察长,由公安部一名副职领导成员担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督察长,由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兼任。

三、公安机关三个规定的具体内容

法律分析:《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槐者、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简称《领导干部干预插手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简称《内部人员过问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司法人员接触交往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铅禅薯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袭租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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