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儿童学习法律的文章
一、关于儿童学习法律的文章
一、谈话导入
1、同学们,我们每个人都在一天天地长大,在我们的成长过程中,需要得到哪些保护呢?
2、请同学发表自己的观点。
3、过渡:其实,在我们的成长过程中,除了离不开父母、家人、老师的保护,我们还离不开法律的保护。
二、分析案例
1、出示案例:《法律帮他找回爱》,请同学们认真地读一读。
2、请同学们设想:如果没有法律的保护,小建的生活会变得怎样。
3、分组交流:通过分析这个案例,我们有什么想说的。
4、全班进行交流。
三、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
1、小组讨论:为了保护我们少年儿童,我国制定了哪些法律法规,签署了哪些国际条约。
2、全班进行交流,教师进行补充、归纳。
3、出示《儿童权利公约》,请同学们认真读一读。
4、全班交流:通过自学,自己对《儿童权利公约》有了哪些了解。
5、讨论:我国除了制定了法律法规保护少年儿童,还成立了专门的机构、部门保护、帮助未成年人,这些机构、部门有哪些?
6、请同学做介绍,教师做补充。
四、课后延伸
请每位同学课后通过上网、查找书籍、采访法制人员等方式,了解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
二、案例分析:幼儿从秋千跌落受�法律责任由谁来承�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这道题我们以前也做过,只不过忘了。。
三、拐卖儿童罪案例
福建省仙游县一男子林某,为谋取不义之财,将罪恶的黑手伸向年幼的儿童,导致孩子与父母至今骨肉分离。近日,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以林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七千元。
林某系福建省仙游县盖尾镇一农民,1990年在四川省旺苍县城做生意时结识了租住在其隔壁的李某(已被判刑)。后二人共谋由李某出面寻找小男孩再由林某带至福建出卖。1990年10月7日,李某回到家中,以“买糖吃、坐车耍”的手段将邻居之子李文韬(时年五岁)骗至其租住房内。次日,林某、李某二人将李文韬带至福建省仙游县林某的家中。事后,林某以3300元将李文韬卖出,支付了李某来去的车费外,分给了李某现金500元,其余赃款被林某挥霍。1992年11月18日林某因涉嫌拐卖人口罪被旺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一直在逃,2010年11月9日由福建省仙游县公安局抓捕归案。被拐卖的李文韬至今未下落不明。
旺苍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林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哄骗的方式将幼儿出卖,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林某将时年仅五岁的幼儿拐卖后,至今下落不明,应当予以从重处罚,林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作者: 刘燕 陈小清
四、儿童因法律得到帮助的故事
下面这一个故事,就是3000年前发生在此地的一个经典的法律故事。
据说,有一天,所罗门端坐在大神殿里的审判席上,有两个妇女抱着一婴儿上殿来,哭哭吵吵地向他陈述一个案件。其中妇女甲指着妇女乙说:她们二人,住在一起待产。她(甲)生下一个男婴的第三天,而她(乙)也生下了一个儿子。
当晚,妇女乙不慎把自己的孩子压死了。惊痛之余,妇女乙竟然趁夜深人静偷偷把两个孩子掉了包。妇女甲醒来发现怀中孩子已死,惊魂甫定后,仔细一看,她才发现,这死婴并不是自己亲生的儿子。
妇女甲陈述未完,妇女乙就激动地向所罗门抗辩道:“不!她说的是假话!死去的才是她的儿子”。而妇女甲则更激动、更大声地说:“活着的是我的儿子!我的儿子……!”
二女争子,吵个不可开交。这件天字第一号的奇案,一时间也难住了所罗门。
在所罗门的那个时代,医学上还未发展到验血认亲、DNA亲子鉴定的地步,而同时,本案又丝毫没有其他的人证、物证来可供参考。只见所罗门沉思良久,突然睁开眼睛,发出一个简短的命令:“拿剑来”。
甲乙二女大吃一惊,拿剑来干什么?所罗门说:“把婴儿切开两半,一人一半”。此时,妇女甲失声痛哭:“国王呵,把孩子给她吧,我宁可不争了,请不要杀孩子!”而妇女乙则恶狠狠地说:“好呵,我既不能得到,她也不能得到,干脆一刀两半,把孩子杀了吧”。
此时,真相大白。按人之常情,只有亲生母亲才会委屈自己,来保存孩子的性命,于是,所罗门作出了一个千古传诵的判决:“把孩子交给妇女甲,她才是真正的生母”。而狠毒的妇女乙,则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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